国道龟速车遭桥上员警拍照 他扯「以为有人跳桥」遭打脸

男子在国道内车道「时速94公里」遭开单,他称当时以为有人从天桥跳下或朝车丢石头,才本能降低车速,此说法遭法官打脸。(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台中一名男子去年开车行经国道1号南下云林路段时,在内车道「时速94公里」,遭躲在上方陆桥的员警拍下举发,他事后兴诉称,当时看到陆桥上有人影鬼鬼祟祟,想起新闻曾报导有人从天桥跳下或恶意朝驾驶丢石头,他因此本能性降低车速,法官认为这只是他的单纯的心理预期,非「紧急避难」,判驳回诉讼。

判决书指出,男子去年11月30日驾驶轿车行经国道1号南向246.1公里处被员警测速拍下违规,他因行驶内车道时速仅94公里,未依最低速限行驶,遭举发罚单,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处罚锾3000元,并记违规点数1点;不过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他当时发现国道上方有陆桥上有人停车并鬼鬼祟祟。

男子称当时心中想起新闻曾报导天桥上有人跳下或有人向行驶中车辆丢弃石块,因此他本能地减速通过,且认为国道员警已违反道路交通处罚条例把车停在县道的陆桥上,对方先违法再不当瑕疵取缔惊吓用路人的行车安全,要求撤销原处分,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

法官判决认为,行政罚法第13条表示紧急避难的要件,需行为人主观须出于救助,而做出的避难行为,将损害降至最小,但男子称当时认为天桥上有人跳下或朝车辆丢石块,才减速通过,「仅是原告单纯心理预期,其客观上并无发生任何紧急危难之状态」,不符合紧急避难要件,判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