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飙178遭罚!他怨警察「耍暗步」抓超速 提告抗罚被打脸
国道飙178遭罚!他怨警察隐匿抓超速 提告抗罚被打脸。(中时资料库)
一名洪姓男子去年开车行经国道1号台中中港路段,遭雷射照相拍下车速178公里,最后遭罚8000元并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方没开警车的警示灯,偷偷摸摸隐匿性执法,要求撤销罚单,但法官却认定,依照警方规定,警车于测速时,得暂不开启警示灯,驳回洪男上诉,全案判决确定。
根判决书,洪男在民国111年4月16日行经国道一号南向170.7公里处,经雷达(射)测定行速为178公里,超速68公里」而遭到举发开单,遭罚8,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参加道安讲习,并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洪男不服而向彰化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之后,又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诉。
洪男辩称,自己承认有超速行为,但并无恶意超速或飙车,警察提供之照片,确实设有52标示提醒用路人前方有测速取缔,但由于夜间视线差,该标示又设于慢车道旁,自己将注意力保持前方而根本没看到。
洪男也抱怨,当日值勤员警执行任务时,警车未开启警示灯,自己如何得知路段前方有违规取缔?他强调,国道警察取缔民众应该要照法规规定来取缔,这种模式属隐匿性执法,如果执法人员不按规定那需要法律规定有何用?
法官审理后认定,警方已在测速地点前300公尺至1000公尺间明确设置测速取缔标志,警方内部也规定,警车于夜间部分,以全程开启警示灯为原则,但执行取缔违规搜证或测速时,得暂不开启警示灯,于拦查违规车辆再开启警示灯,因此合法,驳回洪男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