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国道狂飙222公里遭罚2万4 警因少1关键动作罚不成

黄姓男子车辆借给好友,在国道一号狂飙222公里遭员警测速拍照罚款2万4000元、牌照吊扣3个月,黄男申诉未果再提行政诉讼。高雄地院法官认为国道警察的举证照片非测速当天所拍,判黄男原处分撤销,可上诉。图为国道一号示意图。(资料照/陈怡诚摄)

黄姓男子车辆借给好友,在国道一号南下接近楠梓处狂飙222公里,遭国道警察拍照制单开罚2万4000元、牌照吊扣3个月。黄男认为警方没有提前设置「测速预告警示牌」就偷拍,申诉未果再提行政诉讼。高雄地院法官认为,道交处罚条例用意在「提醒」而非「处罚」,警方执法不得便宜行事,国道警察还拿日期不符的照片举证,判黄男原处分撤销,可上诉。

2021年2月3日凌晨1时许,黄男的公司车在国道一号南向346.6公里、楠梓交流道前遭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队冈山分队员警拍到,时速高达222公里,事后开发告发,要罚2万4000元、记违规点数3点、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同时裁处该车辆吊扣牌照3个月。

黄男承认超速,但他不服警方偷拍,透过Google街景功能查询后发现,该处不是固定告示牌地点,员警当时也未依规定提前在测速拍照架设处之前设置警示牌,警方举证的告示牌照片并未显示拍摄时间,恐怕是事后补拍,向交通局申诉遭驳回,怒提行政诉讼。

黄男强调,当天车辆借给友人开,事后收到举发通知单时已是16天后,行车纪录影片已经覆盖,友人表示当天未看到测速警告牌,也没看到警车停在路肩,怀疑是员警偷拍。黄男不服公司车因此遭吊扣驾照,表示因公司业绩下滑,已规划把车卖掉以维持营运,若再扣牌会影响公司营运。

交通局认为,员警采证照片显示,在黄男车辆违规地点前800公尺立着「警52」测速取缔标志,已符合「300公尺至1000公尺间,明显标示」之举发要件。不过法官发现,警方提供的警示牌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和时间,相片建立时间是2021年12月22日,非黄男车辆违规当日。

法官表示,虽然黄男车辆超速是事实,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测速预告警示牌的设置目的,在于体现「维护交通安全,非以处罚为目的」,行政机关执行上应确实遵守配合、不可便宜行事。法官认为,警方值勤时,只要随手之劳、拍张照片就能佐证警示牌的设置是否合乎规定,但员警并没有这样做,判黄男原处分撤销,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