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1万2!逢甲街友行乞被警函送 法官不罚原因曝光

2名男子被警方认定行乞不听劝,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函送,而法官则认定不违法。(示意图/Shutterstock)

许姓男子与洪姓男子先后在今年3至5月间,于台中逢甲商圈行乞,员警认为曾劝离后又返回行乞,已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便函送台中地院裁罚。孰料,法官认定,警方劝导与2男行乞并非接续行为,不构成裁罚要件,裁定不罚。

裁定书指出,许姓男子于3月12日至逢甲商圈乞讨,经警方劝阻后离,而同月16日、23日、25日,以及5月14日间,许男又再度前往同地点乞讨,员警判定行为已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2条「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乞讨叫化不听劝阻者」,便依规定函送法院裁处。

而另一名洪姓男子则于4月3日前往逢甲路行乞,经员警劝阻离开后,又于5月8日回到现场,同样被警方依社维法函送。

许男称,他因没钱吃饭,而身体有病痛,因此才会去行乞;洪男则称,没钱吃饭再加上眼睛看不清楚,才选择乞讨。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社维法虽规定,乞讨教化不听劝阻者,可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1万2千元以下罚锾,而劝阻可透过口头或书面,倘若劝阻后,仍继续行为,方可认定为不听劝阻并裁罚。

法官指出,许男与洪男均为被劝离后即停止行乞,数日后才又返回原处,此为不接续的行为,倘若警方是开出劝阻单后,2男仍继续行乞,才能祭出裁罚。与构成要件不符,裁定不罚。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