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祖父母权益做了什么

(图/新竹市政府提供)

教育部于2011年发起,将每年8月的第4个星期日定为「祖父母节」。该日期与开学日接近,系欲倡导祖父母与子女、孙子女全家团聚,分享暑期生活日常,并鼓励让祖父母、父母陪伴孙子女一起上、下学,也让祖父母与家人更亲密。今年的祖父母节是8月25日,又适逢农历7月孝亲感恩月,除了各式各样的庆祝活动,在祖孙欢聚一堂的温馨时刻外,我们可以如何反思「祖父母节」的真正意义,进而从政策法律倡议对祖父母权益的保障可以做哪些改变?

祖父母参与孙子女照顾成长过程的角色与贡献,台湾当然也不例外。在相关妇女婚育与就业调查报告中,我国15至49岁已婚妇女实际照顾现有最小子女未满3足岁者之方式,以「父母照顾」为主,其次由「父母(即小孩的祖父母)」。再者,根据「202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总报告」,祖父母与未婚孙子女(隔代)家户有10万3千多户,较2000年增加2万8千多户;单亲家户59万6千多户,较2000年增加22万2千多户。家庭组织型态的改变,连带对未成年子女、孙子女的最佳利益与照顾者权益,已是在长者劳动权、亲权等各方面保障政策法制中,必须打破以往以父母与子女为核心思考框架的刻不容缓课题。

2025年台湾迈入超高龄化社会,加上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实施,鼓励高龄劳工续留职场,但目前除公务员有照顾孙子女的育婴留职停薪(无津贴)申请办法规定外,对于民间企业员工有照顾孙子女需求者,尚未有类似瑞典制度,或许可先从鼓励企业做起,但最终仍应将之法制化。

其次,在民法祖父母对孙子女的亲权方面,由于现行民法亲权之行使与酌定,仍以未成年子女之双亲(父母)为原则。面对愈来愈多因为社会变迁、高龄少子化人口结构、家庭组织巨变、隔代教养遽增的今日社会现况与需求,应思考打破现行民法法条架构,对于长期养育,或与孙子女同住,或实际上已担纲父职或母职责任的祖父母而言,也应在法律上赋与一定的权利。

以民法第1055条第5项父母探视权利义务为例,民法亲属编制定于1930年,以前民法并无探视权规定,不只夫妻离婚时母亲争取不到子女监护权、看不到小孩,即便夫妻双方分居,母亲也只能远远的偷偷探望子女。离婚或分居的妇女想要看小孩还要看夫家的脸色,不仅违反性别平等,也损及了子女利益。在当时虽然台湾法律未有规定,但英美等国早有规范。笔者当年曾尝试依我国民法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将这些先进国家的法律规定当做法理而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法院裁判,但可惜当时法院仍不敢为之。经过妇女团体长期倡议,直至1996年9月民法亲属编修正后,始有父母得探视子女权利义务之法律明文,这是一段从无到有的社会运动历程。

同样的道理,在祖父母探视权上,不论从立法者修改法律或司法运作角度都应该与时俱进地检讨。如果祖父母对孙子女已实行养育照顾责任或长期共同居住,此一事实状态及祖孙感情应予以尊重,且基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之考量,及满足未成年子女同受祖父母关怀下成长之需求,应赋与祖父母与孙子女彼此互相探视之权利。尤其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一方,有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例如家暴)致无法行使未成年子女之亲权时,祖父母已无从透过其子女而得探视孙子女之情形,应修法让法院得依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亲疏及依附情形,决定得探视之期间及方式。

亲权为家庭权之一环,并受宪法保障,如果让长期实际养育或与孙子女共同居住之祖父母亦拥有宪法保障之亲权行使地位,则「祖父母节」不会只是一个形式的节日,将更具时代进步与深远影响的意义。更希望孙子女能从与祖父母的互动中培养尊老与亲老的态度,建立无年龄歧视的社会,而这也是我们要守护的传承价值。(作者为雍展社会福利慈善基金会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