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战会论坛》法官心证飘啊飘 柯P回家路遥遥(庄嘉宏)
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案,台北地方法院5日召开羁押庭后裁定柯文哲羁押禁见,柯文哲被上铐押上囚车,移送台北看守所。(黄世麒摄)
9月5日下午5时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羁押禁见,引起与论哗然,这是台湾民主史上大事,一个前首都市长、前总统候选人、第三大政党主席被羁押禁见!
本案起因于京华城改建案的容积率从560%提高至840%,让威京集团大举获利约200亿元,检廉单位认为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在台北市长任期期间,恐有官商勾结、涉嫌行受贿或公务员图利等罪嫌,遂于8月30日搜索、约谈柯文哲、柯妻陈佩琪及前副市长彭振声等人,检察官并向法院声请羁押柯文哲等人,为这几天柯文哲案的羁押攻防战拉开序幕。
9月1日,台北地院审查柯文哲是否羁押。隔日凌晨,台北地院以柯文哲并非都委会的会议人员,没有办法直接知道开会情形,柯文哲也不具相关专业知识,因此认为柯文哲主张他是信赖具有专业、多数决的都委会决议跟具有相关专业彭振声的意见,尚非无据。并且,从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资料,羁押审查的法院认为还没有办法认为柯文哲已经达到「犯罪嫌疑重大」,因此裁定柯文哲无保请回。检察官受此挫败后,连夜提起抗告。
9月4日高院认为依同案被告彭振声及朱00之供述、证人邵00之证述,佐以朱00与应晓薇相关对话纪录、扣案被告随身物品记载内容,再参酌朱00受雇于沈庆京之目的、沈庆京行贿应晓薇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积极介入京华城案等客观情状,认为柯文哲是否如其主张「相信具专业性且为多数决之都委会决议」,而对本案情节毫无所悉或未曾怀疑,仍有究明必要。高等法院以原审未就检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证予以综合评价,遽认检察官未释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适,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北院更裁。
其实到这一天笔者就感觉苗头有点不对了,似乎有只看不见的脏手想把柯文哲送进看守所。简单的说,什么叫「原审未就检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证予以综合评价」?稍微有点诉讼经验的人大概都经历过,不管是原告也好、被告也罢,两造所提出来的证据,很少有法官真的会巨细靡遗,对全部证据逐一进行认定的。而且既然叫做「心证」,高院怎么知道地院法官到底看了什么才做出结果的?子非鱼,焉知鱼之乐?因此高院发回北院更为裁定的裁定,说穿了,就只是高院法官认为柯文哲应该被羁押,案子丢回地院之后,地院法官自己看着办。
再者,早在8月29日应晓薇便被裁定收押、8月30日沈庆京也被裁定羁押禁见。也就是说,9月1日柯文哲羁押审查时,京华城案的几个主角都被抓了,理论上检察官手中的「全部事证」就应该都要在法庭上开示出来。然而,据报载,这次检调单位是因为应晓薇即将出国,因此不得不在北市府都委会的执秘邵琇珮9月1日回国前提前收网,才仓促地在相关事证不足的情况下声请羁押,最后遭到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无保请回,重重地打脸。
按照诉讼法的原理来说,检察官对于原裁定不服提出抗告,在抗告审中,理论上不应该提出新的证据,因为这时候提出新证据,会剥夺柯文哲在原裁定时可以尽早答辩的机会(法律用语叫「审级利益」)。
到这里应该可以发现一些猫腻了,按照高等法院的新闻稿,高院在9月4日抗告审查时,有将9月1日才回国的证人邵琇珮的证词纳入考量(邵琇珮做笔录的时间甚至可能在9月2日)。这就有问题了,9月1日台北地院审查柯文哲是否羁押时,怎么可能把当天才回来作笔录的邵琇珮的证词纳入考量?
细思极恐,假设9月1日台北地院羁押审查时,邵琇珮的证词便已做完,那高院凭什么认为原裁定没有将检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证予以综合评价?反之,如果9月1日台北地院羁押审查时,邵琇珮的证词根本还没做完,那高等法院进行抗告审查时,怎么可以对邵琇珮的证词进行审酌?还大言不惭地晓谕下级法院,要「就检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证予以综合评价」呢…?
被告柯文哲的审级利益,就因为检廉单位的仓促收网、仓促声请羁押,而在一片兵荒马乱当中被忽略了。更进一步说,诉讼法上应该要保障柯文哲(或任何一个被告)的制度设计,竟然是被职司审判的高等法院给破坏了。直白地说,高等法院大可直接驳回抗告以维护被告在法律上的权益;检察官其实也无须气馁,等事证都搜集齐全了,再次声请羁押也行。法律没有规定羁押声请的次数上限啊。
至于今日(9/5)下午5时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羁押禁见,理由便不用多看了,定见已成,所有的理由都只是包装。实际检视也果然禁不起检验,北院今日裁定羁押的理由有三:
其一,认为柯文哲不争执羁押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且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使共犯沈庆京之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二百余亿元。法院因此认为柯文哲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容积率、建蔽率这些建筑技术规则里的专业术语,艰涩难懂,非专业人士根本不知其意,遑论容积率每多几个百分比,能换算出多少建筑利益,对专业人士来说,大概也不是一见即知的事情。一个首都市长,如果只是因为开过几次会、或跟对方有过诉讼,便期待他能无师自通,那只能说柯文哲这次真的受到他智商超群的盛名所累…。
其二,法院认为柯文哲所为,究仅系单纯图利京华城共犯沈庆京、抑或与共犯沈庆京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侦查检察官依调查所获之具体证据查明。而侦查系一浮动状态,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之犯罪轮廓,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则被告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甚且勾串共犯或证人;况被告所述,仍与已为本院羁押之共犯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等所述不一。为保障被告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部分,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证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看完这段羁押理由,笔者认为法官把「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刑事诉讼法的铁律,扭曲成「有罪预测」了。简单的说,在审判确定前,该大声疾呼被告有罪的人,只有检察官、警察或调查官,但绝对没有法官…羁押审查时何须多管闲事到办案进度如何、侦查是否浮动?而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这几位要角,都已经纷纷被羁押了,柯文哲能串供的还剩下几个?更何况,被告本来就有说谎的权利啊(不自证己罪原则,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不得被强迫承认自己犯罪,或为其他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柯文哲真的有「避重就轻、翻异前词」的情况,怎么认定,那也是后续审理时法官的职责,跟羁押审查何干?
其三、法院考量被告柯文哲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告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庆京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200亿元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105条第3项规定,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
笔者看完这段之后,直观的认为法官大人应该去参选立法委员选举,而不是坐在审判席上。是吃了诚实豆沙包吗?竟然直接说出「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这种理由。而且不正是因为这次检廉单位仓促收网、仓促声请羁押,才让法官们脑袋里产生出「被告、证人之间可能会勾串」的想像空间吗?
对比7月前行政院长、海基会董事长郑文灿的羁押审查时,检察官3次锲而不舍提出抗告,被戏称「三进没三出」,柯文哲案的羁押攻防,院检破绽百出,心证飘啊飘,同样也很难不给外界产生其他联想的空间…。可叹的是,念过法律的都知道,刑事诉讼法号称是「宪法的测震仪」,但从柯文哲案的过程中,似乎只沦为政治的风向仪了。
(作者庄嘉宏为台湾国际战略学会副研究员,国战会专稿,本文授权与洞传媒国战会论坛、中时新闻网言论频道、独家报导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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