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妹帮男友口爱 他挨告喊冤「有拒绝」 女自曝:我逼的

国中妹帮男友口爱,他挨告喊冤「有拒绝」,女自曝:我逼的。(示意图/Shutterstock)

云林一名男子涉嫌让国中女友替他口交,遭检方起诉,但少女出庭时证称,是自己拉男友进厕所,强调「他好像不同意」,一审法官采信少女证词,判男子无罪;检方不服上诉,二审法官勘验2人对话纪录,男子确实说过不同意,少女却回「我说可以就可以」,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据判决书指出,国中少女在2019年7月间与男子认识,2人于去年8月开始交往,同年10月,2人一起去KTV唱歌,经少女同意,少女在包厢厕所内帮男子口交;事后因少女以为口交会怀孕,因此询问社工,社工听闻后通报,检方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为性交罪嫌起诉男子。

法庭审理时,男子辩称当天是少女主动拉他进入厕所,脱下他裤子口交,当下他曾表示「不要这样」,且试图推开少女,又因他没有经验、紧张、惊吓,且心脏曾经开刀,力气不大,才未有更激烈的阻止方式,而少女也证述男友好像不同意;一审法官采信少女证词,判男子无罪。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少女于侦查审理中,刻意强调其力气大,男子无法挣脱,完全与一般人的经验法则不符,纵使男子一开始有不愿,但在整个过程中,至少有默示同意、半推半就的让少女完成;按照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少女是以强暴之方式,在违反男子意愿的情况下,对其为口交行为,换言之,男子才是强制性交罪的被害人,少女则是加害人,原判决未向少年法庭告发,尚难认于法有违,难以凭采。

法官勘验2人对话纪录,案发后男子曾问少女为何要陪她去厕所,少女回「就想帮你口交」,男子回「啊我不是有拒绝你...」,少女表示就想尝试看看,男子说「啊我又没说可以」,少女则回「我说可以就可以」。

法官认为,依检察官所举之证据,尚未达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此外,勘验现存全部证据资料,复查无其他积极具体证据足资认定男子确有检察官所起诉之犯行,因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