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锋大队上士拗小兵150万 3大过撤职逆转胜!判决关键曝
海锋大队上士凹小兵150万,被3大过撤职,提行政诉讼却逆转胜,判决关键理由曝光。(中时资料照)
一名王姓男子是海军海锋大队上士班长,去年(111年)6月要求吴姓士兵用个人信用贷款100万元给他花用,去年10月又要求吴兵融资贷款45万元,王男又向洪姓士兵借款5万元,部队今年2月2日召开人评会,决议各核予大过1次惩罚,并因1年内累计达3大过3次,部队呈报后,今年2月24日召开撤职人评会,决议予以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
海军舰队指挥部海锋大队在年3月8日发布惩罚处分公文,针对3次违失行为核定各大过1次惩罚,以及王男依陆海空军惩罚法第17条、第20条规定,核定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惩罚处分书在今年3月8日严惩送达。王男不服,提起诉愿,遭诉愿决定驳回后,王男针对撤职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王男指称,在今年3月8日收到海锋大队记3大过的惩罚处分,并在同天收到撤职处分,我在不知道已累计3大过,且未向上级申诉的情形下,直接收到撤职令,程序上并不合理。希望从轻考量,将撤职处分改为汰除,让我能有正常工作及领取退伍金可活用。
海军舰队指挥部则指出 ,依国防部参谋本部人事参谋次长室106年6月23日函释意旨,人评会决议如符合陆海空军惩罚法第20条规定,权责长官于核定惩罚处分后,应先联系核定撤职权责单位,同步办理撤职作业,故惩罚令与撤职令发布时间一致。
而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1号判决意旨,指出行政处分在对外生效之前,尚不成为行政处分,仅属于内部行为,国防部对此亦重新作成函释,明定将惩罚、撤职程序分开,但部队作成撤职处分送达王男后,在今年10月25日才收到国防部调整流程的函释。
法官认,海锋大队人评会今年2月2日决议,王男记大过3次之惩罚,但尚未送达该惩罚处分前,部队就以王男在1年内,累计记大过3次为由,在今年2月24日召开人评会,迳行决议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
足证王男在人评会作成撤职决议时,记大过3次的惩罚处分,尚未经海锋大队作成书面处分并送达王男,该惩罚处分既未对外发生效力,则王男被在人评会审议时,并不符合在1年内累计记大过3次之要件。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海锋大队迳行决议将王男撤职并停止任用3年,违反陆海空军惩罚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对王男做出「撤职」处分,自有违误。王男请求撤销撤职处分,为有理由。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