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依法编列禁伐补偿 这么难吗?(郑天财)
立法院长韩国瑜24日第三度为总预算卡关召集朝野协商,对于关键的禁伐补偿争议继续协商。(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于113年6月4日修正通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并由赖清德总统于6月24日正式公布施行,该条例第6条明定禁伐补偿金自114年起每年每公顷6万元。但行政院送至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其中原民会公务预算仅编列27亿8700万支用于禁伐补偿,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则比照113年度未以基金编列支应禁伐补偿,故禁伐补偿金短编15亿元。
近日来,对于114年度中是否有依照最新三读通过的版本编列预算,引发朝野论战,并且立法院也多次决议退回程序委员会,针对此一事件,社会应共同理解其中的四大争议。
第一,禁伐补偿条例修正及预算编列是否违法违宪?《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修正案已经由立法院三读通过,且根据《宪法》第57条规定,行政院如认为有执行困难,应提出覆议,行政院既未覆议,则应依法依规编列法定预算,无任何推诿的余地。
至于行政院以宪法第70条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来对抗立法院的说法,郑天财Sra Kacaw表示荒谬;他说明,禁伐补偿增加是法律案,并不是预算案,行政院不依照宪法规定用覆议的方式处理,而我行我素未依照新修的法律编列预算,这才是真正的藐视宪法!
第二,能否由基金编列?法律案并无违宪问题,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能否由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编列,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的法源系《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条,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应用于经济发展业务等范畴,并不包括禁伐补偿。此外,行政院历年编制「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预算书」明定本基金,系《预算法》第4条第1项第2款第4目所定,「凡付出仍可收回」之特种基金,例如:经济事业贷款可以收回本金及利息。禁伐补偿金付出即无法收回,显然不符合预算法规定。
另外,行政院主计总处于《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5条第1项第6款规定:「原住民族土地内从事土地开发、资源利用、生态保育、学术研究与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资源之回馈或补偿支出」,系逾越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预算法。依《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该条文应属无效的法规命令。
第三,历年如何编列预算?行政院、许多民进党立委及部分原住民团体提出,过往都以公务预算及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共同编列预算支付禁伐补偿,且《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最初在104年立法通过时,政府编列预算就是用部分综合发展基金编列,但当时这些立法委员都没有意见,反而现在才来抗议,分明是政治操作等等的说法。
原因在于,104年当时行政院在编列预算时,《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尚未三读通过,为了因应立法院可能会三读通过,而在105年时能够配合发放,因此,105预算以公务预算及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共同编列,但实际执行时,并未支用基金。
其次,自104年9月起,他就在立法院质询,强烈反对挪用基金,并多次要求依法以公务预算编列禁伐补偿金。立法院第9届第2会期院会审查预算案通过主决议:禁伐补偿支用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违反原基法及预算法,行政应返还支用基金之经费。经多次质询不断争取,113年度的禁伐补偿已全数由公务预算编列21亿元,符合《原基法》及《预算法》规定。
第四,基金是否已累积短绌60多亿元?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在105年12月31日的决算「净值为117亿7081万1千元」,自106年度至112年度起,已违法支用基金53亿元,依112年度预算书基金,已累积短绌63亿8033万8千元,预计114年累积短绌67亿6623万7千元。
依照最新修正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补偿金额提高了一倍,所以如果借此推估114年所需预算,应该要编列的预算比113年多编列一倍,换言之,113年编列21亿,114年理应编列42亿。虽然民进党立委口口声声承诺114年绝对足额编列,足额发放,但从预算书中完全看不出来,难道民进党政府要彻底无视法律,预算没编,却有经费的以使用,这样没有财政纪律,荒腔走板的说法,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因此,强烈呼吁行政院应依法足额编列禁伐补偿金,避免对原住民造成进一步的权益损害。
(作者为国民党平地原住民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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