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编列禁伐补偿 这么难吗
(图/本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于113年6月4日修正通过《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并由赖清德总统于6月24日正式公布施行,该条例第6条明定禁伐补偿金自114年起每年每公顷6万元。但行政院送至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其中原民会禁伐补偿预算仅编列27亿8700万,短编15亿元。
近日来,朝野论战总预算,并多次决议退回程序委员会,针对此一事件,社会应共同理解其中的四大争议。
第一,《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修正案已经由立法院三读通过,且根据《宪法》第57条规定,行政院如认为有执行困难,应提出覆议,行政院既未覆议,则应依法依规编列法定预算,无任何推诿的余地。
至于行政院以宪法第70条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来对抗立法院的说法实在荒谬;禁伐补偿增加是法律案,并不是预算案,行政院不依照宪法规定用覆议的方式处理,这才是真正的藐视宪法!
第二,能否由基金编列?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的法源系《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8条,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应用于经济发展业务等范畴,并不包括禁伐补偿。
另外,行政院主计总处于《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5条第1项第6款规定:「原住民族土地内从事土地开发、资源利用、生态保育、学术研究与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资源之回馈或补偿支出」,系逾越原住民族基本法及预算法。依《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该条文应属无效的法规命令。
第三,《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最初在104年立法通过时,政府编列预算就是用部分综合发展基金编列,原因在于,104年当时行政院在编列预算时,《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尚未三读通过,为了因应立法院可能会三读通过,而在105年时能够配合发放,因此,105预算以公务预算及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共同编列,但实际执行时,并未支用基金。
其次,自104年9月起,本人就强烈反对挪用基金,并多次要求依法以公务预算编列禁伐补偿金。立法院第9届第2会期院会审查预算案通过主决议:禁伐补偿支用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违反原基法及预算法,行政应返还支用基金之经费。经多次质询不断争取,113年度的禁伐补偿已全数由公务预算编列21亿元,符合《原基法》及《预算法》规定。
第四,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在105年12月31日的决算「净值为117亿7081万1千元」,自106年度至112年度起,已违法支用基金53亿元,依112年度预算书基金,已累积短绌63亿8033万8千元,预计114年累积短绌67亿6623万7千元。
依照最新修正的《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补偿条例》,补偿金额提高了一倍,所以114年理应编列42亿。民进党立委口口声声承诺绝对足额编列,足额发放,但从预算书中完全看不出来,难道预算没编,却有经费得以使用,这样没有财政纪律,荒腔走板的说法,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因此,强烈呼吁行政院应依法足额编列禁伐补偿金,避免对原住民造成进一步的权益损害。(作者为平地原住民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