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用砲权 管碧玲重申:舰长用砲权条件严苛
海洋委员会主委管碧玲17日重申用砲权。(本报资料照片,林瑞益摄)
《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已于今(17)日公布修正,对此,海委会主委管碧玲表示,此次修法使原有相关规定更趋严谨,并非新增条文赋予海巡署署长「用砲权」,并渲染「修法意图挑衅」、「增加两岸『擦枪走火』开战风险」等舆论。
海洋委员会17日发布新闻稿指出,此次修法是为「充实海巡机关的执法任务」,其次,现行法的原条文第8条即已规范用砲权归属「巡防机关最高首长」,因《海岸巡防法》第2条第5款规定海巡机关是指海巡署及海保署,于是将「巡防机关最高首长」修正为「海洋委员会海巡署署长」,以明确用砲认定权归属。
海委会认为,用砲权归属海巡署署长最务实,且现场指挥官用砲权条件严苛。考量海巡单位执行职务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胁迫情形时,可能面临情况紧急,或因位处偏远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与海巡署署长通联,而有即时防卫应处之必要,因此由现场最高指挥官船长或舰长判断认定用砲时机以即时应对处理,但仍须符合「情况急迫」或「无法有效通联」,且「已无其他手段制止」,才能于「必要限度内」使用砲,条件严苛。
同时,此使用条例也明确用砲的对象,修正限缩至内乱、外患、海盗、杀人或走私枪械、毒品6种样态,以符法律明确性原则。
海委会指出,目前正与海巡机关依据此条例研拟周延配套相关规范,并强化海巡人员教育训练,提升海上「三安(国安、治安、平安)」的执行效能,以更加展现捍卫国家安全、维护海上治安及保护国人平安的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