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个公视变官视

(本报系资料照片)

9月15日文化部公告修正《公共电视法》草案。现行法案第17条规定「董事会置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互选之」新草案将这条文删除,另于第13条中规定「行政院提名董事时,应指定一人为董事长」。如若这位董事长未能通过审查,令文规定:「董事会于董事完成聘任后组成。董事长未能同时完成聘任时,由行政院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长。」深文周纳,说穿了,修法的重点之一就是增设行政院长对于公视基金会董事长的掌控权力。

现行的《公共电视法》在民国86年公布实施,确立了公共电视的相关人事与财务制度。立法当初正逢民进党推动「党政军退出媒体」运动,民进党当时特别防范执政的国民党在老三台之外增加一个「第四台」,因此特别在董、监事与董事长聘用程序中建立审查委员会,以及须经3/4委员的高门槛,以确保公视的独立性与公共性。

当年订定《公共电视法》时,民进党在其第5届中常会通过的《传播政策纲领》曾清楚批判:「正在立法院审议之《公共电视法》草案,由于其最高决策机构的公共电视基金会董事会成员将由行政院长任命,且不须立法院同意,行政院企图将公共电视扭转为政府电视台之用意至为明显……应撤回重拟。」由这段文字显而易见,民进党坚决反对董事长由行政院长任命。24年后的今天,在野党可将这段文字原封不动照抄送给民进党,副本给行政院长苏贞长及文化部长李永得,质问他们为何昨是今非?也让国人看看民进党如何换了位置就换脑袋,翻脸如翻书!

在政府组织面向,行政院原辖有的新闻局一度成政令宣传与媒体管制的机关,陈水扁总统执政时力图改革,但受制于立法院未具多数而停摆,反而是在马英九总统执政时将新闻局撤销,另设行政院发言人,并将相关「广播、电视等产业之规画、辅导、奖励及推动」业务并入文化部,将通讯传播的监理业务交给独立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让我国的传播事业环境真正步入民主化,也才造就了现在百花齐放、百鸟齐鸣的多频道媒体环境。

现在民进党政府意图删改董事长提名与任用之相关条文,显然大开民主倒车,不符合公视成立的基本意旨。当年民进党立委陈定南曾引用英国艾克顿爵士的名言「权力可以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腐化」质询当时的郝柏村院长,现在这句话可用来质问苏贞昌院长。事实摆明,民进党在立法院掌握绝对多数就经不起诱惑了,就想复辟当年他们当年所反对的,想把公视变成官方电视台做大内宣。

三十年河东河西,人民的权力得而复失,我们厌烦了这种「换位置、换脑袋」的恶心戏码。民进党,向前辈见贤思齐吧!别再发夹弯了!(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