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公布
鹤壁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24年10月24日鹤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区、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负责居家社区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养老事业与产业协同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康养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种类、数量、布局以及规模。
第八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二层以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具备全托、日托、上门照护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设立具备助餐、助浴、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幸福院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服务。
支持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现有社区(村)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服务场所和已建成住宅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在“智约鹤城”“鹤立办”等平台增加智能化助老模式,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现有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建设老年食堂和助餐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鼓励和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设立或者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提供上门送餐服务。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老年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老年助餐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毗邻建设,探索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一体发展模式;不能实现毗邻建设的,支持社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一体化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在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必要的呼叫应答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利用本地生态、旅游等资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态疗养、休闲养生、康复疗养等康养服务。
依托孙思邈“药王”文化,发挥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在养生保健、慢性病防治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中医药服务进入社区(村)和老年人家庭,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养老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并依托平台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工作。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机构对接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服务。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健身、休闲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广告、食品、药品、保健品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合法、规范经营。
鼓励相关行业、企业在健康监测、康复护理、辅助器具、智能看护、应急救援、食品药品等领域,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应用。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探索互助养老模式,支持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发展互助养老服务。
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激励保障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内设置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娱乐场所,增加适合老年人的特色文化服务项目。
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在农村幸福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开设老年教育教学点,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给予入职补贴、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等。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数量设置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并按照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和支持对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免费培训,普及生活照料、康复治疗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引导用人单位健全和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课程,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人才。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