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对象是合伙人,但是,合伙人的出资的对象不是合伙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18篇文字

合伙的对象是合伙人,但是,合伙人的出资的对象不是合伙人

最近有位客户和我说起这么一种情况,是说他遇到过一些企业老板,对于投资这件事情有时还是有点概念上的问题。什么情况呢?就是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事情:向一家比较看好的企业以投资为入伙的形式投入了一笔资金,当这家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这些投资的人就向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要注把自己当初投入的资金给还回来。

人是分圈子的、分地域的。上面说的这种事情可能在投资圈里不可能会发生,但在其他的圈子里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一点儿都不奇怪。关于商业、投资、法律、财务这些方面的理念,人和人的差别太大了。所以,用一种心理预期去处理和对待所有人,是会出问题的。

想一起合作或合伙时,想入股或参股时,你以为他应当是这么想的,但是,他却以为你应当是那么想的。其实,好多的矛盾,最初的起因可能就是这个。

比如说合伙这件事情,总有人习惯于拿着一份叫做合伙协议的文件,然后请我给他们修改一下或把把关,这其实让人很困惑。我也不说什么法律上的道理,我就打个比方吧。

在很久很久以前,文化普及还不高的时代里,有一种行为,叫做代写书信,就是请人代笔给自己远方的亲人写封信。这种代写书信,有时还可以成为一种职业。通常来说,代写书信的人,是根据委托人的口述,然后将文字稍作整理写下的。

假如,我是代写书信的人,有一位客户来找到我,从他的口袋里拿出一封别人给家人写的信,说请我修改一下或把把关,然后他就走了,走的时候还回头笑着对我说:“明天上午9点前能把修改稿给到我吧”。

这件事情有多么荒谬呢?我怎么修改呢?我怎么知道写信人和收信人是什么关系,怎么知道是感情较深还是较浅,怎么知道是找家人借钱还是要给家人送钱,是写信求得安慰还是主要想安慰家里人,等等。一句话,我不知道事情的真情,我不知道细节的需求,这个代写书信是写不好的。

如果非得这样修改的话,那么可能我只能做2件事情:一是看看有没有错别字和语法错误,二看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言语。其实,这就是相当一部分公司里对法务的理解和实际使用情况,公司领导对法务的使用仅限于“代写书信”的层次,甚至连“代写书信”的层次都没有到,只不过是“代为修改书信”的层次。

那么,合伙,首先要请你的法律顾问关注什么呢?

合伙,顾名思义,当然是首先要关注人,关注你的合伙人。

假如想要合伙,记住,合伙的对象不是这家合伙企业,而是这家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因此,你其实根本不需要去自己起草一份合伙协议,更没必要去找朋友借一份他们的合伙协议,或者上网去下载一个合伙协议。最重要的事情,是要汇总所有的合伙人关于合伙的真实意思。你可以自行征集所有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具体想法,如果不太擅长这个的,那么可以找法律顾问协助进行。

只有将所有合伙人的真意都征集起来,才有可能有针对性地起草一份关于合伙的讨论性质的协议。

法律顾问和法务,在咨询时可能有这么个特点:服务质量的层次,取决于客户提问的水平和层次。只给个文本让法务修改,法务只能做文字工作,最多再看有没有违反法规,只能到这个层次了,法务不可能凭空想弄出一个适合当事人的合同或协议。

合伙的对象,是合伙人。意味着你不可能单独去拟定一份有关合伙的协议。原则上来说,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的形成应当是合伙人一起商议形成的。假如在一个普通合伙中,有一个合伙人可以随时决定合伙的所有的内容,那么这是一个假合伙,或者说是一个质量很差的合伙。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伙协议的起草也最好是合伙人一起开会来进行的。当然,为了效率,建议要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内部法务进行主持。

合伙的对象,是合伙人。也意味着,在你打算要入伙某家合伙企业的时候,重点要考察的是核心合伙人的信用、能力、水平和承诺,而不是将重点放在这家合伙企业当下的静态财务指标上。当然,这里面也有很多的技巧和经验,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举个例子。

在市面上有这么一种情况,本来投资入伙一家合伙企业,其中很大的动力因素是看中了其中一名核心合伙人的资历、能力和背后可能带来的资源。没想到,投资入伙没多久,那个自己看中的核心合伙人,他退伙了。这种糟糕的投资体验,也是因为经验不足所造成的。有经验的,在入伙时会要求取得这位合伙人的某种带有法律性质的承诺的。

合伙的对象,是合伙人。从另一角度看,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管理的重要性,至少不应当低于对业务管理的关注。任何长期没有共同管理关系的人,从实质上来说就不是合伙人。一个完善的合伙关系,是要尽量避免这类合伙人的存在。

合伙的对象,是合伙人。这句话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那就是在合伙时,要把“合伙”与“投资”这两件事情区分开来,不要混在一起谈。只要你混在一起谈,谈到最后一定是一团乱麻的感觉,扯不断、理还乱。

合伙,是和人合伙。投资,是向企业实体投入资金。这也是本文的题目。(发现我绕回主题了)。你看,这两个概念的对象都是不同的,你怎么可能把他们混在一起谈?

什么叫混在一起谈?比说,投资多少就能当合伙人。再比如说,合伙人必须要投多少资。这些说法,表面上看没有大错,但是却是一种会导向错误方向的思想起点。

依照法律来说,将投资与合伙直接联系起来的,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就是以出资作为入伙的主要条件。但是,要知道,这个“有限合伙人”是没有参与合伙管理权的,他就是一个投资和获取相应合伙收益的角色,这更像是买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我在前两年写的《合伙——强强联合的不二选择》一书中,就曾经有过一个论点,那就是:有限合伙人,不算是真正的合伙人。

回到普通的合伙关系中,假如你的思想起点是“投资多少就能当合伙人”,这种想法会潜移默化地让你把合伙的对象从“合伙人”这里移开,转去关注投资数额。这种情况下,就特别容易选择不合适的人进行了合伙。这,才是合伙最大的坑。

最后,再说一下合伙人的出资的对象不是合伙人。那么,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什么呢?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没有成立合伙企业的民间合伙。这时候,依照民法的规定,假如有共同出资的行为,这笔资金应当属于全体合伙共同所有。这个共同所有,并不是个人所有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关系,并不单独属于任何一个合伙人。

第二种情况,更常见,就是成立合伙企业。这时候,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这家合伙企业。这里的关系,和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基本相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是给到公司某个股东名下的,而是投给公司的。这笔钱从股东名下转到公司的名下,记录在公司的财务所有之下,属于公司的财产。同样的,合伙人的出资,也是将个人财产转成了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是转给了其他某个合伙人。

2018年时,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二审案件,名叫“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其中就有类似的一个合伙人要求另一个合伙人退还合伙出资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

不过,话也说回来,有时候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明白这个法理。很多人总感觉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给到了了某个对合伙企业有控制的合伙人那里,因为信任是从那个合伙人那里来的。其实,从情理上,这也不能算是完全错误,只是没有上升到法律理解的层次。为了避免这类未来退伙时要求某个合伙人退还投资款的事情发生,最简洁的办法,是事先重点说明,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写入。也许很难解释明白,但是一定要写明白,这样才能减少这类事情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