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隆基被判执行跨境临时禁令 隆基股份:不会造成实质影响
隆基股份(601012)关于HANWHASOLUTIONSCORPORATON(下称“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之案件有了新进展:荷兰隆基被当地法院判决执行跨境临时禁令,荷兰隆基将被禁止在欧洲9国侵犯韩华专利,涉及公司6种产品,对此隆基股份称将争取尽快解除临时禁令,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荷兰隆基被判执行跨境临时禁令
荷兰时间2021年10月1日,隆基股份全资子公司LONGi(Netherlands)TradingB.V.(下称“荷兰隆基”)收到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的简易判决跨境临时禁令,荷兰隆基自判决书正式送达(截至目前该判决书尚未正式送达)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后不得实施侵犯韩华拥有在9个欧洲国家的EP2220689B1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行为(销售、诱导、便利和获利)。
公告显示,上述9个欧洲国家包括比利时、保加利亚、德国、法国、列支敦士登、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瑞士,涉及的组件产品包括Hi-M03、Hi-M03m、Hi-M04、Hi-M04m、Hi-M05、Hi-M05m。本跨境临时禁令可强制执行,违反禁令,荷兰隆基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向韩华支付2.5万欧元,最高不超过500万欧元的罚款。
对此,隆基股份表示,公司认为本次判决缺乏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将根据相关法律立即提起上诉,争取尽快解除临时跨境禁令。另外,由于本次临时禁令的主体仅针对荷兰隆基,除荷兰隆基之外其它公司的行为及客户不受该禁令任何限制。此外,公司已储备和生产新技术产品,并与韩华就替代技术方案达成协议,将根据客户的选择通过其它方式或通过更换其它与涉诉专利完全不相关的新技术替代产品满足客户需求。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同时表示,对于上述九国本次涉诉的已签订正在执行和尚未执行的相关订单,公司需要与客户重新协商,相关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将根据每笔订单与客户协商的结果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韩华诉讼案的进展情况。
韩华专利侵权案涉及多国
回溯过往,2019年3月和4月,韩华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隆基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在美国的US9893215专利及在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同族专利EP2220689、AU2008323025),要求判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三地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禁令救济、侵权损害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2020年6月3日,ITC发布终裁结果,裁定包括公司在内的被诉企业未违反337条款并终止调查。2020年7月31日韩华就上述337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217月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举行了听证,并于7月12日终审判决维持ITC原判。根据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命令,在ITC程序(包括上诉程序)作出最终裁定或相关调查被驳回前本案中止。因此,截至目前,隆基股份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案件仍处于中止状态。
2020年6月18日,德国隆基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德国隆基侵犯德国韩华专利权。2020年7月7日,德国隆基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临时强制执行令送达函。2020年7月14日,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上诉尚处于审理阶段。截至目前,隆基股份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案件仍处于诉状答辩和证据调查阶段。
2021年3月22日,韩华向巴黎法院对荷兰隆基、德国隆基和香港隆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定公司上述子公司在法国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EP2220689专利权,禁止相关产品在法国的销售,召回库存,并支付侵权和损害赔偿金,隆基股份称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处于诉讼答辩阶段。
隆基股份表示,就上述诉讼,公司已聘请境外律师进行了积极应诉,同时公司还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欧洲专利局发起了涉案专利无效或异议程序。2020年12月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隆基股份针对涉案专利(US9893215)提出的IPR(多方复审)程序做出裁决,裁定上述涉案专利权利全部无效,2021年2月,韩华就上述无效裁定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上诉尚处于审理阶段。2020年10月21日,欧洲专利局对公司等相关方针对涉案专利(EP2220689)提起的异议程序发布了初步意见,初步认定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截至目前,欧洲专利局尚未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