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意见》规范入额院领导办案
本报讯(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余简爱萌)近日,湖北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入额院领导办案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旨在切实发挥该省三级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在司法办案中的带头、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意见》指出,入额院领导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其中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也要达到一定数量。入额院领导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应当符合司法亲历性的要求,直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原则上应当办理当地党委高度关注、上级交办、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不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管理类、危险驾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以及备案审查、指定管辖、批准及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程序性案件。
《意见》强调,全省三级检察院应当定期通报入额院领导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检察官业绩考核和有干部管理权限部门确定公务员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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