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发布住房租赁条例

日前,《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发布,对租房市场内出租、承租、经营、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规范,旨在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据悉,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提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报送信息发生变化或住房租赁业务终止的,应当在30日内报送相关信息。

条例对出租的住房提出要求,规定出租住房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按照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当符合武汉市有关规定。

在租金方面,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监管专用账户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违反规定或者未将规定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加大住房租赁的供给力度,满足租客多样化的租赁需求。比如,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法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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