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租赁条例 房东收押金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

▲立法院长苏嘉全敲槌三读。(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杨佳颖台北报导

为改善恶房东问题、健全租赁市场制度,立法院院会28日三读《租赁住宅市场发展管理条例》,条文明定,房东向房客收取押金,不得超过2个租金总额,且应于租赁契约消灭、承租人返还租赁住宅及清偿租赁契约所生之债务时,返还押金或抵充债务后剩余押金;另外,未来若房东将房屋委托包租、代管业者,租金6000元以下免纳综合所得税

三读之《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草案》中表明,为维护人民居住权、健全租赁住宅市场、保障租赁当事人权、发展租赁住宅服务业,特制定本条例;其中,在承租规则上,明定房东向房客收取押金,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总额,并于契约消灭时返还。

另外,当承租人毁损住宅或设备,不为修缮或相当之赔偿,或是迟付租金达2个月租额催告仍拒缴,以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住宅转租他人等情形,若出租人提前终止契约,应于30日前书面通知承租人,且若出租人为重新建筑而必要收回房屋,必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

新法规定个人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委托代管业或出租予包租业转租,契约约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出租期间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6000元部分,免纳综合所得税;超过6000元至2万元,其租金所得必要耗损及费用减除后,依该租金收入53%计算;超过2万元者,则依照相关法令规定之减除标准计算,无租税优惠

此外,包租代管之租赁住宅在地价税、房屋税部分,新法也付予适当减征,由县市主管机关定之,并报财政部备查;而租税减免优惠实施年限为5年,行政院得视情况延长,并以1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