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房东、恶房客退散! 押金不得超收2个月
台湾房屋租赁市场庞大,但恶房东或恶房客事件却也频传,导致争议不断,行政院消保处决定修改租赁定型化契约范本中的规则,未来押金不得超过租金2个月,水电费要明定单价,还有提前终止契约要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损害赔偿金以1个月租金为限,这些都将在未来的租赁契约中明文记载。
走在街上,到处是租屋看板,房价居高不下,民众转买为租,不过租赁市场却如地下经济,藏着看不见的陷阱。
房客L小姐指着,「左边的颜色跟这边的颜色完全不一样,因为这边都是发霉的。」一年前的张淑晶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恶房东以不合理的租赁契约坑杀租屋族,让被害民众组成自救会寻求法律协助,而坊间一本本的租赁契约,翻开来看,不合理之处五花八门。
像是这条──承租者租约期满不即时交屋,房东可以请求租金5倍违约金,已经算是超额收费。行政院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高额的违约金,我们也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结论就是我们认为不能超过1个月的租金。」
还有这条──契约期间,承租者搬离时,房客不得向房东请求租金偿还以及损害房东权益,诉讼律师费均由房客负责,违背任何条件,房东可以随时解约收回房屋,房客所受之损失房东一概不负责。这些通通不行,未来提前终止租约应提前1个月,且明文规定。
陈星宏表示,「(房客未期限内搬迁)毕竟来讲,还是房客所遗留下来的遗留物,其实在权利的归属上面还是属于房客的,我们不认为说,房东可以做任何一些不当(清空丢弃)的处理。」
过去张淑晶在契约中,条列押金细项五花八门,原则上押金不可超过2个月,但像是港女租霸事件,原则由房东负责,但如果损害归咎房客,房东不用负责。
至于水电费,房东也应记载在租赁契约上明定单价,不事后更改,甚至未来契约中约定承租户不得迁入户籍、申报租赁费用,或赋税增加要房客承担,这些都属于无效契约。修正后的定型化契约,公告后最快1个月后生效,如果劝导未改善,恐怕依消保法处50万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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