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房东、恶房客退散! 押金不得超收2个月

东森新闻记者林焮尧、曾铃媛台北报导

台湾房屋租赁市场庞大,但恶房东或恶房客事件却也频传,导致争议不断,行政院消保处决定修改租赁定型化契约范本中的规则,未来押金不得超过租金2个月,水电费要明定单价,还有提前终止契约要至少提前1个月告知,损害赔偿金以1个月租金为限,这些都将在未来的租赁契约明文记载。

走在街上,到处是租屋看板房价居高不下,民众转买为租,不过租赁市场却如地下经济,藏着看不见的陷阱

房客L小姐指着,「左边的颜色跟这边的颜色完全不一样,因为这边都是发霉的。」一年前的张淑晶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恶房东以不合理的租赁契约坑杀租屋族,让被害民众组成自救会寻求法律协助,而坊间一本本的租赁契约,翻开来看,不合理之处五花八门。

像是这条──承租者租约期满不即时交屋,房东可以请求租金5倍违约金,已经算是超额收费。行政院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高额的违约金,我们也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结论就是我们认为不能超过1个月的租金。」

还有这条──契约期间,承租者搬离时,房客不得向房东请求租金偿还以及损害房东权益诉讼律师费均由房客负责,违背任何条件,房东可以随时解约收回房屋,房客所受之损失房东一概不负责。这些通通不行,未来提前终止租约应提前1个月,且明文规定。

陈星宏表示,「(房客未期限内搬迁)毕竟来讲,还是房客所遗留下来的遗留物,其实在权利的归属上面还是属于房客的,我们不认为说,房东可以做任何一些不当(清空丢弃)的处理。」

过去张淑晶在契约中,条列押金细项五花八门,原则上押金不可超过2个月,但像是港女租霸事件,原则由房东负责,但如果损害归咎房客,房东不用负责。

至于水电费,房东也应记载在租赁契约上明定单价,不事后更改,甚至未来契约中约定承租户不得迁入户籍申报租赁费用,或赋税增加要房客承担,这些都属于无效契约。修正后的定型化契约,公告后最快1个月后生效,如果劝导未改善,恐怕依消保法处50万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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