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万约美少女摩铁外拍「做这事 」 事后他多付50万和解
高雄一名35岁陈姓男子,在脸书上透过朋友介绍,认识国二女学生小美(化名),相约到摩铁外拍。(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高雄一名35岁陈姓男子,在脸书上透过朋友介绍,认识国二女学生小美(化名),相约到摩铁外拍,过程中陈男出价1万要与小美发生性行为,小美答应后发生关系并立即给付小美1万元,事后陈男被告上法院,被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年10月。陈男以50万与小美达成和解,并提起上诉,二审撤销原判决。依引诱使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陈男透过社群软体Facebook友人与小美联系,由友人向小美表示可以介绍外拍工作,引起小美兴趣。陈男于109年7月中旬,已预见小美未满14岁,先使用LINE邀约与小美见面并进行拍摄,小美应允后,小美即请同学B女陪同,依约至高雄市某超商与陈男会合。
陈男驾驶自用小客车至超商搭载小美及B女,驶至高雄市星巴克某门市时,陈男交付200元予B女,请B女下车等候,随即与小美前往位于高雄市花园汽车旅馆拍摄照片。陈男于过程中告知小美欲以1万元为代价,与小美进行性交易,经小美同意后,即以手指、玩具进小美性器,再以性器进入小美之口腔及性器之方式,与小美为性交行为1次,并当场交付1万元予小美。
陈男固坦承确有与小美合意为有对价之性交行为等节,惟辩称:我与小美认识时有问小美的年纪,小美自称其斯时国二升国三,已满14岁,所以我不知道小美未满14岁云云。
法官审酌,被告为智虑成熟之成年人,已预见小美于案发时极可能系未满14岁之女子,竟未能克制自己之性欲,仍与小美合意以提供金钱作为对价之方式,引诱小美与之为性交行为,影响小美身心健全发展。考量被告于审理时与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并赔偿50万元,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年10月。
陈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认为,被告虽因一时失虑,致罹刑章,然于本院坦白认罪,应有反躬深省改过自新之可能。又被告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已赔偿5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原谅,足见被告犯后已尽力弥补所造成之损害。因此撤销原判决。依犯引诱使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罪,改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向公库支付15万元,及应接受法治教育4场次。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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