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预告修正室内空气品质检验测定办法 增加检测时间弹性

环保署表示,为改善室内空气品质,维护国民健康,环保署前于110年7月1日修正发布「公告场所室内空气品质检验测定管理办法」,建立自主管理及导入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运用。本次修正重点考量公告场所排定二年一次室内空气品质定期检测,尚须配合检测公司安排定检时程,而自行增加一次以上之定期检测,凡符合室内空气品质标准,且提供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查核者,其下一次检测实施时间,自最近一次定期检测完成日起算,以符合实务需求;另公告场所于测定期间曾暂停营业者,应于复业后3个月内完成室内空气品质定期检测,完善后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