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修正发布 毒性化学物质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作业办法

环保署修正发布「毒性化学物质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作业办法」,名称并修正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作业办法」,除针对第一类至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以下简称毒化物)扩大管制范围,纳入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关注化学物质外,并考量风险运作管理,要求运作多物质运作人应考量整厂风险与应变量能后,合并订定厂(场)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及经风险计算较高者应另补充运作厂场之外部通报等相关内容,并新增主管机关得考量运作风险要求发生重大事故之运作人补充相关内容后重新提送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

环保署表示,配合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35条第2项资讯公开规定,在不涉及个人资料国家安全或国防机密及一定条件下之工商机密,公开运作人提送之计划内容于指定网站。另为维护施行前已完成备查之运作人权益,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并考量本次修正幅度较大,给予2年缓冲期,使运作人有充分时间以整厂运作风险角度,依本次修正规定重新制作及提送危害预防及应变计划。

环保署提醒,于平时做好灾害预防准备,强化整备相关资料、研拟妥适之应变措施定期演练,除可于事故第一时间采取应变作为,以有效降低事故规模之外,并维护生命财产安全,亦能降低环境污染危害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