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緩起訴 罰「120萬元、寫悔過書」

黄子佼为性骚扰案已沉寂半年多。图/摘自脸书

艺人黄子佼被控强制强制猥亵等罪,台北地检署侦办后,查无客观事证,且告诉人与黄男和解并撤回告诉,予不起诉。检方在搜索时查获黄子佼持有7个儿少性影像,将他缓起诉2年处分。

一名网友去年在社群网站脸书(Facebook)发文表示,10多年前曾遭演艺圈人士在车上强吻,甚至遭拍裸上半身照片;黄子佼在脸书直播承认是加害者并道歉,但之后另有网友发文指曾被黄子佼疑哄骗拍裸照。

北检指挥警方搜索黄子佼住处、工作室等地,并约谈黄子佼到案,讯后谕令黄男新台币35万元交保并限制出境、出海,并核发犯罪被害人保护命令,禁止黄子佼接触、骚扰被害人及家属。

检察官在搜索时查获7个性影像,今天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无正当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将黄子佼缓起诉处分,期间2年,黄男必须在缓起诉确定后6个月内,向公库支付120万元,并在缓起诉确定后3个月内,书立悔过书1份。

检方指出,黄子佼被控于民国102年2、3月间在台北市信义区某工作室内,利用拍摄大尺度摄影作品机会,违反女子意愿,对女子强制性交、强制猥亵、强制拍摄影片等行为。

检察官侦办后,认为黄男当时并无暴力、胁迫或威压的行为。告诉人就部分重要情节,表示无法记忆或无印象,案发后也没有寻求司法协助进行采证或就医求诊,缺乏客观事证足认黄男有强制性交、猥亵等犯行。从搜索扣案的相关电脑、硬碟、记忆卡等证物,均查无黄男有对女子强制拍摄影像的事证。

检方表示,双方已和解,告诉人已具状请求撤回告诉并为不起诉处分,因此将黄子佼不起诉处分。

另有女子告发指出,黄子佼于她17岁时某日,在被害人宿舍楼下,邀请被害人上车,未经同意即亲吻被害人;另于100年某日,在台中市台湾大道某饭店房间内,以拍摄艺术照为名,使被害女子裸露上半身,并拍摄影像。

黄男被控强吻部分,检方指出,黄子佼应该是在2人对话时突袭式亲吻,且无其他身体接触行为,这部分属于性骚扰的范畴,是告诉乃论的罪行,但被害人并未提出告诉,且已陈报和解协议书,检方无法追诉,予以签结。

拍摄半裸影像部分,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当时并非儿童或少年,黄子佼并未以强暴、胁迫手段使被害人脱去衣物,拍摄过程中2人也没有肢体接触,无从认定有性骚扰或强制猥亵罪嫌。这部分仅属个人私德领域行为,被害人也未提出告诉,查无具体不法犯罪情事,予以签结。

至于黄子佼被控毒品罪部分,检方另案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