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广州男子盗窃时被恶狗咬死
不告而取谓之窃。
人们对小偷向来都是深恶痛绝,为了防小偷盗窃,家家户户都有自己的办法,在农村一般都是养狗看家护院;如果小偷入室盗窃被狗撕咬致死,法院又如何判呢?
在广东发生了一起狗咬小偷的的民事纠纷案件,男子入室盗窃却遭狗撕咬致死,家属得知后悲痛欲绝,向狗主人索赔66万,狗主人更是无奈,他的狗只是为了看家护院,若是男子不入室盗窃,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出于人道主义,他愿意赔偿4万元。
双方对此协商无果,家属最终将狗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6万元。
案发经过:
田建强从小就没读过什么书,早早就走进了社会打工,因好吃懒做经济收入一直上不去,田建强个人开销又大,久而久之就染上了小偷小摸的毛病,田建强先后两次因盗窃被抓,两次被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但是依旧屡教不改。
事发当天,田建强在广东某县某居民房周边转悠,他最近手头有点紧,想要“赚”点钱花花;田建强左看看、右望望,突然发现一栋装修相对豪华的别墅,他绕着别墅转了一圈,并没有发现有人在家,田建强起了别样的心思。
如此豪华的别墅,户主肯定特别有钱,错过了这一次,或许就再也遇不到这样的好机会了。正准备爬进去时,院子里面有两条未栓绳的大狼狗冲他狂吠几声,田建强也被吓了一跳,两条望而生畏的大狼狗并没有让他退却。
他回了一趟家,带了两块惨有毒药的肉骨头再次回来了,大狼狗也闻到了食物气味,兴奋的围在墙边;田建强兴奋不已,将两块骨头扔了出去,没过多久,院子里面的狗吠声就消失了。
田建强下的不是致狗死亡的毒药,只带有一定的麻痹作用,因为他打算带上这两条狗一块走,或许能卖一个好价钱;田建强翻墙入院,刚一落地,两只大狼狗竟然站了起来,虽然两只狼狗的行动力大不如如前,可吃了麻药, 让两只狼狗的报复心更加强烈。
两只狼狗张开尖牙,一前一后扑拉过去,田建强无处可逃,想要翻墙出去却被两只狗扯了回来,在疯狂的攻击下,两只狼狗竟然将田建强撕咬致死,凄惨渗人的惨叫声,惊动了左邻右舍,等他们发现时,已经为时已晚。
警方联系了狗主人陈某,也确定了死者的身份,经警方鉴定,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这只是一场难以挽回的意外事故。
好好的一个大活人,说没就没了,田建强的家属自然无法接受,于是向狗主人提出了赔偿;事发期间,狗主人陈某都不在家,整件事都是田建强自作自受,不过田建强是被他的狗咬死的,他或多或少还是有些责任的。
陈某愿意赔偿4万元的损失费,然而4万元跟家属的诉求相差太多,他们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索要66万的赔偿。
陈某的狗咬死了入室盗窃的小偷,他是否需要赔偿呢?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饲养了两条烈性犬,从法律规定来看,饲养烈性犬需要办理狗证、注射狂犬疫苗等相关合理手续,出门遛狗还需要栓绳;陈某的两只烈性犬虽然没有拴绳,但两只狗的活动范围仅限于陈某家的院子,并不会伤及他人。
事发期间,陈某一家人并不在家,并不清楚自己的狗咬了人,他跟田建强之间的死亡并没有直接关系。
回顾本案,田建强是以偷盗为目的翻墙入院,其本人正在从事违法行为,田建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仅如此,田建强在入室盗窃前,就已经发现院子里面有两条烈性犬,为了继续实施盗窃,田建强又给两只狗下毒,田建强见两只狗倒地,这才翻墙入院,然而没想到麻药的剂量较少,没能麻晕两只狗。
田建强过于自信可以“毒死”两只狗,认定为风险自甘。
根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与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田建强为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疾病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严重的后果,但因其过于自信忽视了该风险,最终导致这样的结局,与他人无关,田建强与陈某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陈某无需承担赔偿相应责任,驳回田建强家属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田建强家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理不在声高,无理不在取闹”,饲养的动物袭击人确实有相应的规定,但田建强属于入室盗窃,情况完全不同,他也因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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