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馒头回家」被控窃盗! 法院揭真相:公司判赔2.2万元

▲张先生因患有糖尿病,无法食用馒头。(示意图/Pixabay)

记者廖翊慈/综合报导

江苏南通一名张先生先前在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餐厅工作,一日突被公司指控「多次窃盗公司发放的馒头」,气得向法院提告维护名声。南通法院审理发现,张先生因患有糖尿病,无法食用馒头才带回家,故判公司须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损失费。

据《红星新闻》报导,2021年3月,张先生入职该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煮饭等食堂工作。该机械公司共有300多名员工,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一碗粥。

该机械公司人事部门去年12月20日在公布栏张贴通告,「食堂职工张先生多次窃盗公司馒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开通报。」张先生看到后,认为自己并无窃盗行为,公司的通告侵犯了自己的名誉,于是向公司提告,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5000元(人民币,下同,约台币2.2万元)。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解释符合常理。(示意图/CFP)

机械公司表示,从监视器画面中发现,张先生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胶袋,袋中装满了馒头,且监视器也拍到,张先生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张先生本身从事员工餐厅的工作,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人事部通报的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张先生对此回应,虽然负责员工餐厅的工作,但并无窃盗行为,「我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我,把这些馒头丢弃的话,十分可惜,所以通常我会将馒头放到冰箱里,待攒到一定数量后,再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公司主张,张先生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但未能提出客观的证据,仅凭监视器画面就张贴不实的公告,「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对张先生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该机械公司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