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产假结束回到公司被调岗,法院调解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6万元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吴鹏 董星星
黄女士产假前在单位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结束产假后回到工作岗位,公司将其调至其他岗位,黄女士结合自身情况,不同意按调岗要求回到之前岗位,双方协商不下。日前,经过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与黄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黄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6万元。
2007年9月,黄女士入职某公司,从事吊车工工作。2023年,黄女士在怀孕期间,公司将其调到仓库保管岗工作。黄女士产假期满后,公司因经营需要,告知黄女士回吊车工岗位工作。考虑到吊车工岗位工作时间长,且需要上夜班,喂养照顾几个月大的孩子存在诸多不便,黄女士遂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并多次与公司协商调岗事宜,请求继续留在仓库岗位。然而,该公司负责与黄女士沟通的主管人员表示,仓库岗人员已满,若不同意回吊车工岗位,便只能自行辞职。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黄女士向该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产假届满后,未返回公司继续工作。
之后,黄女士以公司在哺乳期内强行调岗吊车工岗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延长了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规定为由,要求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提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6.9万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并到某公司现场走访了解情况,从情理法角度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公司与黄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黄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6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黄女士产假虽期满,但尚处于哺乳期内,公司变更工作岗位,明显加重黄女士的劳动强度,未征得黄女士的同意强行调岗,违反了劳动法对哺乳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岗位,要合情、合理、合法,即使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也需和本人沟通协商一致,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承办法官提醒,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