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产假期间被通知辞退 法院判学校支付生育津贴及经济补偿金
9月19日,据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宾阳县一女教师在产假期间被用人单位辞退,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向女教师支付生育津贴35441.63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00元。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21年7月,小莫与宾阳县某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式入职该校,从事教学及担任班主任工作。工作期间,学校未给小莫缴纳社会保险费。2022年5月,小莫因怀孕书面申请休产假,得到学校批准同意后正常工作至6月6日正式休产假,十天后在医院通过剖宫产手术产下二胎。6月23日,小莫接到学校通知辞退的电话,后通过微信询问得知辞退是因被家长投诉。宾阳县某校在支付6月工资及奖金后,不再向小莫发放工资。小莫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确认宾阳县某校与小莫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小莫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35441.63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00元。宾阳县某校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校方无需向小莫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本案中,原告宾阳县某校与被告小莫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始建立。原告在小莫产假期间通知辞退,支付小莫6月工资及奖金后,不再发放工资,也从未通知被告返岗工作,通过事实行为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小莫产期期间解除与小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原告诉称没有辞退被告的行为,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小莫的生育津贴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由于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被告参加生育保险,被告的生育津贴应当按照小莫的实际月平均工资由宾阳县某校支付,扣除已支付的6月工资和奖金后,还应支付小莫生育津贴35441.63元。被告小莫要求原告宾阳县某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00元,未超过应支付金额,系被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法院尊重其意见。
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宾阳县某校与被告小莫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宾阳县某校需向小莫支付生育津贴35441.63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00元。判决后,宾阳县某校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