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公司老板挨罚328万拒绝缴清 台北地院裁定管收

开设航空货运公司的沈姓男子,10年前进口货物与申报单不符,被依法开罚328万多元,他不仅拒绝缴清罚锾,还隐匿帐户内的高额存款,本周二遭行政执行署台北分署声请管收,经台北地院裁准,立即被解送台北看守所执行管收。(图行政执行署台北分署提供)

开设航空货运公司的沈姓男子,10年前进口货物与申报单不符,被依法开罚328万多元,他不仅拒绝缴清罚锾,还隐匿帐户内的高额存款,本周二遭行政执行署台北分署声请管收,经台北地院裁准,立即被解送台北看守所执行管收。

台北分署表示,10年前沈男因进口货物申报单不符合实际货物内容,被台北关依违反海关缉私条例,裁罚货物1倍的罚锾、328万余元,并于6年前将处分书送达到沈男经营的公司;但他不仅没有缴纳罚锾,更将自己银行帐户内的高额存款,屡次透过汇款或提领现金的方式,隐匿他处。

台北分署指出,经台北分署调查并执行后,仍有190万多元的罚锾尚未缴清,且这些被他隐匿的资产,除了汇入其配偶的帐户,也有多笔汇入公司林姓员工的帐户。

台北分署表示,光是提领30万元以上的次数,就有10次、共467万多元,远远超过他应该缴纳的欠款。他有能力缴完罚锾却拒缴,加上他到案后仍推称公司财务由妻子管理,拒绝配合缴纳,分署决定对他声请管收。

本周二台北地院开庭时,沈男当日被劝谕缴纳罚锾,以防被管收,但他仍说自己无法筹措这笔钱;法官因而认定他有能力缴纳罚锾却隐匿财产,当庭裁准管收,随后由台北分署将他解送看守所执行管收。

台北分署呼吁,公法上之金钱给付义务一旦成立,义务人之资产即属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非可任意处分或移转,更不可借由移转资产以规避公权力之强制执行,以免后续衍生如管收等之不利法律效果,不仅危及自身亦无益于债务解决,实属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