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地政事務所證實 市府申登2到4樓產權駁回NET異議
基隆市地政事务所证实市府申登2到4楼产权,且已经驳回NET提出的异议。本报资料照片
基隆东岸商场争议延烧,NET的委任律师陈义文今天质疑基隆市地政事务所跳过司法机关审理、认定,擅自提出判断,并协助市府公告2到4楼产权登记。地政事务所证实,基隆市政府持使用执照与竣工图等证明文件,申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依法公告,NET确有提出异议,但认定为NET与大日开发间争执,驳回其异议,NET如对结果不服,应依诉愿法或行政诉讼法等规定提起救济。
陈义文说,NET在2月19日于基隆市地政所查得公告后,2月20日马上依照土地法提出异议,地政处应该依法邀集市府、NET进行调处,而且如果有任一方不服,收到通知后15日起诉,没有在期限内起诉,才可依照调处结果办理登记。
他批评,争议要交由法院判断,但是地政所昨天发函指,因债之关系所发生权利义争执,但是法院尚未针对此事判断定案,「地政所就把法院要做的事情做完了。」
基隆地政事务所今天说明,主富服装公司(NET)虽依规提出异议,但经地政所审查后认为,属该公司与大日开发有限公司两造间,因债之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争执,因此驳回其异议,该公司如对结果不服,应依诉愿法或行政诉讼法等规定提起救济,再依判决结果办理。
与此案均无关连的律师林富贵指出,依土地登记规则第57条第1项第3款规定,权利人跟义务人有关之权利关系有争执,地政事务所应该驳回登记,申请人可依57条第3项提出诉讼解决。
基隆市政府以书面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57条规定,申请为2到4楼的所有权登记,地政机关收到市政府的申请书后要公告,公告期间如果有人声明异议,「除非异议显无理由」,就会驳回申请人申请。
林富贵说,驳回之后,市政府可依照57条第2项规定,向内政部提起诉愿;或者第3项规定,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解决。
因此市政府在此案中,虽然可以向地政事务所为登记,但地政事务所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所以它不能确定所有权的真正人,因此,NET和市政府既然有争执,地政机关在收到有人异议后,不能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