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收回饋金未付廢棄物處理費 判賠2418萬元

永盛开发公司2022年向基隆市府申请2418万余元废弃物处理费,并先给市府305万余元回馈金,市府以底渣再生粒料不符标准为由拒付,厂商提告。法院判决市府须支付全额处理费。

基隆市政府今天表示,此案由前市府时期核定,经与律师讨论后,尊重法院判决,不再上诉,后续将依法及相关程序给付永盛处理费。

基隆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基隆市政府与永盛在2004年间签订「基隆市鼓励民间机构兴建营运一般事业废弃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终处置场BOO设置计划」契约书,约定由永盛兴建最终处置场后开始营运,并处理基隆市辖区内的一般事业废弃物,市府须支付永盛处理费;BOO(兴建、营运、拥有)案契约期间自2008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

2021年间,双方协议当年度处理费为每公吨新台币1582元,基隆市环保局之后以当年2月7日起至9月16日产生的1万5783.8公吨焚化底渣,核定永盛所提的「天外天掩埋场暂置区之底渣分选再利用计划书」,由永盛执行再生粒料的筛分。

2022年10月底,永盛、市府还有经当时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许可的检测机构,前往底渣暂置现场采样,并送粒径杂质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永盛处理完成的再生粒料符合规范,之后使用于路面改善工程。

判决书指出,2022年底,永盛向市府请款2418万6771元,经环保局复查无误后,市府则要求永盛支付305万7746元回馈金。永盛于去年1月支付回馈金后,市府却未依约支付处理费,且多次催缴都不置理,因此提告向市府要求支付处理费用。

市府向法院辩称,去年3月再度会勘时,发现有许多超过20毫米粒径的杂质,不符合焚化再生粒料环境标准规定,经发文给永盛改善却遭拒绝,只好委请其他公司处置,相关改善费用约5465万元,在永盛未改善前,拒绝给付委托处理费,请法院驳回永盛所提的告诉。

法官认为,永盛已委托当时的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核可公司,并与市府环保局员工进行采验,当时检测结果符合规定,且也依约支付回馈金,当然可向市府请求委托处理费。

此外,市府相隔数月才再度会勘检验,且再生粒料下方本来就有掩埋物,无法排除有天气、人为因素,导致杂质混入,判市府败诉,须支付委托处理费用。

永盛开发公司2022年向基隆市府申请2418万余元废弃物处理费,并先给市府305万余元回馈金,市府以底渣再生粒料不符标准为由拒付,厂商提告。法院判决市府须支付全额处理费。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