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注意!5月报税家有子女 3情况可列报节税

扶养亲属免税额是常见的节税方式。(资料照)

注:自112年度起,民法下修成年年龄为18岁。图/财政部提供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及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规定,纳税义务人之子女、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如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可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受扶养亲属减除免税额。

年度中成年者,可自行选择单独所得税申报或由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合并申报。

子女112年度综合所得税应选择自行申报或由纳税义务人列报为受扶养亲属较有利?民众可先后依「年龄」及「是否符合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2步骤判断。

国税局表示,有关受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之,认定,民众常把待业中、无薪假或补习中误解成「无谋生能力」态样,容有补充说明必要。

依财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6510号令释规定,所称无谋生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身体障碍、精神障碍、智能障碍、重大疾病就医疗养或须长期治疗等,经取具医院证明,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

二、符合卫生福利部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7规定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谋生活或无能力从事工作者。

三、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