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下修至18岁 5月报税注意一事

成年下修至18岁,报税留意。(资料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民法第12条及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94年出生者于112年满18岁,今年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就可选择单独申报。

未成年子女而有所得者,除其已结婚得合并其配偶之所得单独申报课税外,应依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由其父母合并申报课税。配合民法修正法定成年年龄,纳税义务人须注意所列报之扶养亲属如已成年,该受扶养亲属须符合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情事,才可以列报扶养。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如纳税义务人之成年子女(94年以前出生)112年度在校就学,且当年度有所得,倘其所得合计数小于个人之免税额及扣除额之合计数,由纳税义务人列报扶养子女较有利;反之,如其所得合计数超过免税额及扣除额之合计数,则由已成年子女自行办理申报,才不会使纳税义务人合并申报子女所得致须缴纳更多税负。

纳税义务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时,欲列报扶养已成年子女者,除须符合税法规定扶养亲属条件,应考量并计其所得额对自身税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