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恶邻让人好苦恼 出招反制成功!对母子被赶出社区
社区召开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议请这对母子搬离,向法院声请提告后获准。(图:shutterstock/达志)
新北市一名蔡姓女子与陈姓儿子,共同居住在一处社区,管委会不满这对母子,从2021年4月起,有妨害社区住户安宁,骚扰、伤害、辱骂及恐吓社区住户与管理人员,阻碍社区垃圾清运,还向厂商收取回扣,窃取社区财产、毁损社区住户车辆,多次播放大声公扰邻,甚至还在家中点火,引发火灾警报系统。
管委会在2022年2月18日寄发存证信函促请改善,并给予超过3个月的改善期间,但这对母子并未改善,仍有诸多违反刑法等法令及规约情节重大的行为。
2022年8月6日社区召开区分所有权人大会时,社区总户数185户,有区分所有权人143人出席,占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人数77.29%,区分所有权比例78.18%,决议通过同意诉请法院强制他们迁离,管委会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第1项第3款,社区规约第19条第2项前段规定,提起诉讼,向法院声请
这对母子迁离。
法院审理,这对母子主张,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固规定有关公寓大厦、基地或附属设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户间相互关系,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以规约定之。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违反义务之处理方式,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
这对母子还指控,区权人大会也有诸多瑕疵及违法之处,例如出席之代理人资格不符、出席委托书多处涂改、签到簿代理人姓名与出席委托书代理人不符或无法辨识或填写不完整之情形。
这对母子还表示,并无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之情形,管委会所提事证与公共安全无关。且管委会主张我们违反系争社区规约第23条第11款,该款非属住户应遵守之义务,管委会只是单方面扩张管委会之权,损害他们的权利。
法官认,按人民之财产权固应予保障,但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之;宪法第15条、第23条规定甚明。住户违反法令或规约情节重大者,由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于三个月内仍未改善者,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
而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第1项第3款所明定,立法意旨乃在住户严重违反法令或规约,致无法维持共同关系,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得向法院请求该违反者迁离,以维护住户间之公共安全、社区安宁与集合式住宅之管理,提升居住品质,此即基于宪法第23条之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所为必要之限制。
法官审酌,这对母子违反社区规约第23条第11款规定等诸多行为,且持续为之,次数频繁,对象也非特定,已严重妨害社区住户之居住品质,2人所为确已符合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第1项第3款及系争社区规约第19条第2项第3款规定之「其他违反法令或规约情节重大」之要件。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管委会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第1项第3款、系争社区规约第19条第2项前段规定,请求这对母子应自该社区的建物迁离,为有理由,应予准许。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