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普法】非法捕猎野生鸟,获刑沦为“笼中鸟”
国家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可偏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蝇头小利,将自由自在的野生鸟变成“笼中鸟”贩卖,最终将自己“捕”进了法网。
2023年5月,被告人赖某某、任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先后在宁国市某禁猎区采取上树掏窝的方式抓捕鸟类共计86只,之后出售给胡某某、王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非法捕猎的鸟类系暗绿绣眼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经审查,被告人赖某某、任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近日,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赖某某、任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普法
1、什么是“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禁猎区、禁猎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宁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宁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2、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包括斑鸠、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
3、非法狩猎将面临的刑事及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狩猎除受刑事及行政处罚外,还需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要从赖某某、任某某的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以身试法者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还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