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长三角特点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来源:解放日报

陈雯 孙伟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激励海洋生态保护和服务供给、遏制污染破坏行为、提高海洋生态质量并向绿色转型、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手段。长三角的上海滨江临海,江苏、浙江都是海洋大省,共同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内涵、制度框架体系、运作实施路径,建立具有时代特征、长三角特点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尚处起步阶段,需要沿海省份加快实践探索。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山东等部分沿海省份开展了相关工作,长三角的沪苏浙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也需迎头赶上。

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刻不容缓。根据2023年三省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海域海水水质质量趋降,劣于海水水质标准第四类的面积占72.1%。浙江24.4%,江苏省1.0%,均比上年有所上升。入海河口处的海域呈现出富营养化。临港工业养殖业发展、滨海城区人工岛建设、滩涂填海等导致大量陆源污染物汇聚近岸海域,生产生活污废水排放增多,毒性有机及新型污染物类型总量增多,海岸带生态环境遭受巨大威胁。

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是有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举措,可以更好保持海洋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更有效遏制海洋污染加剧。

第一,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框架。推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与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创新海洋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在现有以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为主的补偿方式上,结合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类型与供给消费空间关系,建立一套海洋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规范海域使用金,建立管护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管护能力建设、基本管护费用、从业人员与地区的扶持和补偿等。

第二,强化生态补偿(赔偿)标准研究与能力建设。共建海洋生态资源资产基础数据库,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标准和效益评估技术及大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关键科学技术合作研究,共同开展针对沿海开发建设过程的生态补偿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攻关;加快推进相关示范区建设,研究选择生态补偿、生态建设、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技术综合一体的海洋生态示范区。

第三,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筹集运行机制。强化政府主导型资金筹集,探索发行海洋生态建设专项国债;强化市场主导型资金筹集,建立生态保险制度,引导资源开发利用者购买生态保护责任保险;强化公益性资金筹集,借助环保公益基金,多方筹措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基金。

第四,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管理配套制度。建立跨部门跨地区、陆海统筹的生态补偿联络制度,建立联合检测、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入海河道沿线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工作信息共享、互访协商等跨行政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第五,协同海洋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以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和污染控制为重心,共同研讨并选择适合三省市实际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模式,从法律层面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法理依据、内涵范围,在补偿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监管、评估等各方面做出系统性规定和刚性约束。

第六,积极鼓励多方参与海洋生态补偿。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决策阶段,周边居民、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可以积极参与决策,针对本地区海洋生态补偿的利益冲突、解决方案、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议案,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海洋生态补偿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听证会,及时将来自社会和基层的声音反馈到决策形成过程中。

(作者分别系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苏科创新战略研究院理事长,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