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不繳學生會費法院給答案 師大學生會向博士生追討700元成功

大学学生会费是否必须缴纳而有争议,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向吴姓博士班学生提告催缴700元学生会费,一审判吴应该付钱,但吴不服胜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上诉,判吴应缴交700元确定。

师大学生会认为吴身为公民教育与活动领导学系博士班学生,是学生会当然会员,有缴纳学生会费的义务却拒缴2020、2021年度的会费,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核发支付令获准,吴不服声明异议,法院民事庭认为属于公法案件,移由行政诉讼庭审理。

师大学生会主张,依大学法、师大组织规程、会费条例等,吴身为师大学生,学生完成注册后,为学生会当然会员,有缴交会费的义务,否则学生会将欠缺自主、稳定的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运作,学生会可以自行向会员催收会费。

吴承认欠缴700元学生会费,但认为依大学法施行细则规定意旨,学生会费应属「自由缴交」,缴交会费与否为学生的自由,他没有缴会费的义务,且收取学生会费权限应在大学,学生会仅为大学下的一个单位,无权催缴学生会费。

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一审认为学生自治确实属我国教育核心目标之一,属重要公共利益,学生缴交会费能使学生会有自主且稳定的经费来源,学生会才能运作并发挥发展学生自治的功能,大学法「强制入会及收取会费」规定合宪。

一审指出,学生会是否向会员收取会费,虽是学生会自治事项,大学不得干预,但若学生会决议收取,学生应受拘束,而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且具有强制性,师大学生会向吴追讨学生会费有理由,判学生会胜诉,吴应给付700元。

吴不服上诉,北高行指出,依大学法规定向学生收取会费的请求权主体为学生会而非学校,目的在于扶助学生自治发展,不是学校可以越俎代庖任意取代学生会地位成为向学生收取会费,一审判决也有叙明,认为吴上诉没有理由,驳回上诉,吴败诉应给付700元。

台湾师范大学。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