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偷拍女友換衣、睡覺照片 分手後散播報復被判刑
吴姓男子在女友换衣服时偷拍她仅穿贴身衣物的照片,又趁她睡觉时偷拍她只穿内裤的照片。两人分手后,吴男把偷拍照片传给已是前女友的老板夫妇挨告。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吴男犯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2罪,判应执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吴男与前女友在2022年12月中旬到2023年5月中旬间交往,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吴男在2023年3月22日上午在基隆市仁爱区的租屋处,看见当时的女友脱去衣物,要换穿睡衣休息时拿手机拍照。
吴男先拍下女友脱掉外衣,仅穿着贴身衣物照片2张,又趁她熟睡时,偷拍她下半身仅穿内裤照片1张,共拍摄被害女子非公开且足以引起性欲身体隐私部位照片3张。
吴男和女友感情生变后,吴因不满女方另结新欢,2023年5月30日晚上7点多,使用手机连结上网后,分两次以通讯软体LINE,把3张照片传送给被害女子工作的老板夫妇,女子得知后报案。基隆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依涉嫌妨害秘密罪起诉吴男。
法官审理时,吴男说对传照片这件事情感到很懊悔,有在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希望从轻量刑。他对传送照片给前女友的老板部分认罪,但不承认偷拍,辩称拍照有经过她的同意。
法官指出,本案照片其中2张从被害女子前方拍摄,但女子正在更衣,并无配合拍照的脸部表情或肢体动作,可见是在不知情情况下被拍下照片。另1张女子下半身仅穿着内裤照片,是从后方由下往上拍摄,女子也没有任何配合拍照肢体动作,也可见是不知情情况下被拍照。
法官认定被害女子坚称吴男未经她同意拍摄涉案照片,与事实相符并应采信。吴男因想报复拍照并传给他人,造女子身心受创,辩称女子同意拍照违背事实,应属事后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吴男虽然只有将照片影像档传送给2人,但法官认为,因是是传给被害女子的老板跟老板娘,是她熟识之人,对她的名誉、日常生活造成直接重大伤害,合乎法律要件得依法论处。
法官认定吴男犯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2罪,未经他人同意,无故以照相摄录其性影像判刑4月;未经他人同意无故散布偷拍他人性影像供人观览判刑6月。应执行8月徒刑,如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审酌吴男犯后部分否认犯行,未与被害女子达成和解获取原谅,不宜宣告缓刑。
吴姓男子偷拍女友仅穿贴身衣物照片,并在两人分手后传给已是前女友的老板夫妇。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依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判应执行有期徒刑8月全案可上诉。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