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2500万拿不回来 卖抵押品还债 竟然要缴所得税?
个人债权人因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所获分配的受偿金额,除「债权原本」不课征所得税以外,所受分配的「利息」及「违约金」分别归属所得税。(图/shutterstock达志)
个人债权人因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所获分配的受偿金额,除「债权原本」不课征所得税以外,所受分配的「利息」及「违约金」分别归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4类的利息所得及第10类的其他所得,均应并计分配取得年度的各类所得,报缴个人综合所得税。
甲君105年间借款新台币2,500万元予乙君,由乙君以名下的不动产向地政机关申请设定抵押权作担保,完成设定登记,双方约定债务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乙方应按日支付每万元10元违约金予甲方,未另外约定迟延利息。
乙君到清偿期限未依约偿还借款,甲君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拍卖乙君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并陈报债权额7,300万(含本金及违约金),但国税向执行法院查调乙君不动产的强制执行金额分配表,查得甲君111年度获分配金额5,200万元,经参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号民事判决「至于违约金之性质则与利息不同,民法(注:民法第323条前段)既无违约金尽先抵充之规定,其抵充之顺序,应在原本之后。」的要旨,于扣除本金2,500万元,就甲君获配的违约金2,700万元,认属甲君111年度其他所得,惟甲君办理11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经该局核定补征所漏税额及裁处罚锾。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以申请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方式向他人借款,届清偿期限未履行清偿,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抵押物,债权人所获分配违约金部分,属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的其他所得,应并计实际受分配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债权人因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所获分配的金额,系执行法院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给付项目及法院判决(裁定),依民法第323条规定的抵充顺序分配清偿债务的种类,稽征实务上常见债权人获分配清偿债务的种类包括「债权原本」、「利息」及「违约金」3类,其抵充顺序,依前揭民法规定及最高法院判决要旨,应先抵充利息,次充原本,再充违约金;其未约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给付利息者,则先充原本,剩余部分全归属违约金。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因一时疏忽,漏未申报前揭经法院裁定或执行获分配的违约金,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报,并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可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