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中信金放棄收購新光金的啟示

中信金控。 联合报系资料照

金管会上周一对于中信金(2891)公开收购新光金(2888)股权10%至51%一案,予以缓议,隔天中信金表示将依主管机关疑虑修订收购计划,再经董事会核定,此举引来主管机关的反驳,直指使用缓议的文字虽然委婉,但真正意思就是反对,请中信金不要轻忽主管机关的决心。至此,上周五中信金董事会决议停止收购新光金。

这次中信金公开收购案引发股市、金融发展与监理的重大纷争,也有很多启示。本案最大的争议是收购比率。一旦有超过新光金股份10%的股东参与应卖(合乎目前法规),则中信金收购案成就。假设最后中信金取得新光金30%股权,但10月9日新光金股东会又通过与台新金的合并案(合并后名称为台新新光金控,下称新金控公司),则中信金会换股成为新金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此一来将造成新金控公司的治理纷争,以及主管机关的监理困扰。

当出现上述情况,中信金若要再取得新金控公司的控制权,势必还要透过公开收购,此时中信金的财务状况是否能够承受,还是未定之数;而且一定会遭遇新金控公司之公司派的反并购,届时股市势必引发更大的纷争与冲突,实非主管机关所乐见。另一种选择是,中信金提出出售新金控公司持股的计划,但如何进行以及避免对股市造成负面影响,皆是困难的议题。

其次,中信金公开收购新光金一案,对股市的正面作用就是迫使台新金提高出价。台新金于9月11日调高换股比例,从原本1股新光金换0.6022股台新金,调高到0.672股,再搭配利率1.665%的辛种0.175特别股,换算后每股约在14.18元,与中信金开出收购价14.2元(以当日股价换算)几乎追平。而原本宣布的换股条件,以当日股价换算,只有11.14元,远低于中信金的出价。

就新光金股东的立场,当新光金并给台新金未来有综效,那么综效就应反应在换股价格,说服新光金股东支持合并案,这就是并购的资本规则。而非像台新金一直强调对等合并,而保守出价;令人遗憾的是新光金董事会在此合并案为所有股东争取权益的作为,似乎仍有改进空间。

再者,此次中信金拟以部分现金、部分发行新股来收购新光金,虽合乎公开收购法规,但主管机关认为就金控的特性,若属非合意收购又以发行新股为对价,实际收购价格属不确定,潜藏不利应卖人权益问题;故金管会近年来均不鼓励以股票为对价之公开收购。其实,公开收购是否参与应卖,应是股东意志表现,一旦股东认为以股换股不划算或有价格波动的风险,可以选择不参与应卖。主管机关目前对于合意合并案允许以股换股,而非合意收购要以全部现金为对价,是值得商讨的议题;倘若主管机关坚持如此,就应该明文列入相关法规,让业者有明确的依循,也避免未来金融监理的不一致性。

最后,主管机关与媒体报导一直纠结「合意」与「非合意」并购,但这并非金融整并的核心,因为合意与非合意只是代表新光金董事会同意台新金的合并提案,而不同意中信金的收购案而已。金融整并的核心是在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下,由所有股东决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

更何况,目前新光金董事会仍有少数董事反对台新金的提案,而赞成提案的董事对于新光金的持股仍低,因此10月9日新光金股东会是否通过与台新金合并案,取决于赞成与反对方谁争夺的委托书比较多而定。倘若股东会通过合并案,此案的特性值得主管机关在核准合并基准日深思,对于合并后金控的财务体质与对子公司增资承诺,必须有严谨的规范,才能符合主管机关一直强调维持金融稳定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