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上夜店帶小姐出場竟趁醉意逞私慾 伸狼爪亂摸挨告

时任职业军人的唐姓男子在台中某夜店带18岁女子去吃宵夜,却趁她酒醉在车内后座乱摸,对方出脚踢踹、夹紧双腿,仍遭唐扯下裙子内裤乱摸下体,事后女子质问并讨要3万元红包唐也装傻;法院认为唐犯行明确、无悔意,一、二审都依现役军人犯强制猥亵罪判他10月徒刑,仍可上诉。

检警调查,唐男2022年2月5日到南屯1间夜店,经公关介绍认识1名刚满18岁女子,唐就以吃宵夜为由开车带她出去,却趁对方酒后休息时,爬到后座不顾女子喊「不要、不要这样」并夹紧大腿、脚踢反抗,强行伸手摸下体,又扯下她裙子、内裤抚摸3至5分钟。

台中地院一审时,唐矢口否认猥亵,辩称没有伸手进去摸女子下体,还说记得女子当天穿黑色长裤;女子控诉,当时自己意识仍清晰只是头晕,有一再拒绝说「不要这样」。

女子也说,当时见唐在其他包厢给小姐红包,她就问为何自己没有,唐就约她去吃宵夜说会再给她红包,遇害隔天仍向唐讨要,且唐若有给她就比较不会提告。

一审认为,女子前后说词一致,验伤也发现她右脚踝瘀青,且唐身高188公分,体重88、89公斤,女子身高170公分,体重仅43公斤,显见双方身材上差距;另勘验2人对话,女子称「昨天你说要包3万」、「昨天的事我还很不爽」,唐则重复两次说「好啦对不起」。

一审审酌,唐无前科,却趁女子酒醉想强逞私欲,欺侮女子欠缺尊重女性性自主观念,造成对方身心受创,犯后再三狡辩全无悔意、没赔偿,依现役军人犯强制猥亵罪判他10月。

唐男不服上诉,并持和一审时一样理由否认犯行;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一审就唐犯行罪证明确,认事用法及量刑均无不当,认为唐上诉无理由,判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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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示意图,非新闻当事照。联合报系资料照/记者陈正兴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