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第一后招聘被取消,别让求职者如此“扎心”

据《新安晚报》、安徽网报道,今年7月,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小学公开向社会招聘3名不同科目教师。经过笔试和面试,有3名笔试面试成绩均为本科目第一名的考生进入体检环节。然而,在最终成绩公布两个多月后,招聘单位却通知考生本次招聘取消。该校工作人员回复称,“是在这次小学教师招聘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但并没有在采访中说明具体原因

满怀期待地等待录用的消息,最终“落了个失业下场”,相信招聘单位的这番操作对求职者的打击是巨大的。求职者不仅白白付出了为准备应聘所做的努力,还承担了巨大的机会成本——在应聘和等待的时间里,可能错失很多其他工作机会。因为疫情整体经济环境和就业市场的影响,今年找工作本来就不容易。对于“经不起犯错”的普通人而言,类似遭遇可能对今后人生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招聘单位称,取消招聘经过了校党委会的研究决定。然而,就算这一决定通过了一定组织程序,也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理的。相反,有关单位应该准确评估取消招聘对应聘者造成的影响,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妥善安排善后工作,而不是轻飘飘地来一句“建议他们走正常的信访程序”。

退一万步说,就算招聘单位有什么特殊原因,不得不取消招聘,也不应该将其视为“难言之隐”。作为事业单位性质公办学校,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小学在组织招聘时应当执行严格的公开程序。同样,取消一场招聘,更应当向社会公示过硬的理由。而现在说取消就取消,对应聘者和公众的疑问三缄其口,招聘应有的严肃性何在?出现问题后,坦率承认、合理解释,才是用人单位应有的担当。

近年来,类似用人单位在决定聘用新员工出尔反尔、不予录用的情形时有发生。此前,媒体就曾报道某银行在签订三方协议以后“劝退”毕业生新闻。尽管这类新闻描述的情形不乏求职者“感同身受”,也往往引起社会的强烈共鸣,但在很多时候,问题的走向却不了了之。如果用人单位态度强硬,拒不履行录用承诺,那么应聘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毕竟,在机会稍纵即逝的求职路上,很多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死磕到底。何况,基于可以想见的原因,求职者也担心即便争取回录用机会,在工作岗位处境也难言顺心。

相比劳动法在职员工较为充分保护,目前法律对求职者的保护还不够完善。一些求职者的权益遭侵害时,由于缺乏法律支持的维权依据,往往无法得到理想补偿。因此,从立法角度来说,有必要弥补对求职者的保护短板,准确界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权利责任。此外,类似于在职者被解聘时获得的补偿,对发出录用通知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承诺的情形,也要制定符合求职者实际损失赔偿标准

信用社会的构建进程中,不管对用人单位还是个人,信用都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资本。法律和有关制度都对失信者提出了明确制裁措施,可谓一时失信、处处难行。招聘环节的失信无疑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失信,如果一个单位连最基本的招聘承诺都无法履行,很难想象它还会坚实履行其他社会责任。对招聘失信不妨实施更严格的惩治和制约办法,让用人单位不敢、不想随随便便地“耍”求职者。

就当下而言,不管招聘单位做出怎样的决定,所有应聘者尤其是第一名的考生,都有资格得到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最大程度地保护应聘者的权益,坚决贯彻“公开公平”的招聘原则,不让“择优聘用”成为空话,是每一家用人单位都应当兑现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