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疑涉图利罪成否之关键

(图/本报系资料照)

台北市前市长柯文哲,因涉京华城、北士科案,遭北检以他字案被告为侦查。而随着一些市府内部公文书与会议纪录之曝光,柯市长是否会被起诉,甚至被定罪,就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依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4款,公务员对于违背职务行为,行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可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此等犯罪,往往具有隐密性,不易被察觉,尤其是贿赂与不正利益之证据,更难找寻,司法实务对职务行为的范围及对价关系与否之认定,乃处于模糊不定之状态,故即便起诉,也未必能定罪,致易让人产生侥幸心理。故为弥补公务员受贿罪可能的治罪漏洞,就必须以公务员图利罪来为截堵。

依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的图利罪,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事项,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利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即可成立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虽不处罚被动受利益的私人,但于公务员来说,就算其未获得任何好处,只要是不法图利,仍成立本罪,致为防止贪腐与滥权的最后防线。

故以京华城案来说,图利罪成立与否之关键,即是容积奖励,是否违背相关法令。而在今年一月监察院对北市府的纠正报告就指出,将商业用地准用都市更新之容积奖励,这本身即有违法之虞。甚至在欠缺法令依据及授权下,北市府自创所谓韧性城市贡献、智慧城市贡献及宜居城市贡献等奖励项目,将容积奖励,从百分之392到560,然后到840,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行径,整个审议与决策过程处处充满瑕疵,更视法律于无物,致使京华城因此获得庞大的商业利益,自属图利罪的范畴。惟因此案,市长仅是交办此事,即便最后有其盖章决行,但因承办机关为都发局,故若检方无法找到市长有掌控整个过程及拍板定案的确切证据,恐仅能起诉主管机关之首长,市长就可因此脱身。

而就北士科案,将三块基地分开招标,其中两块地的得标者新光人寿,既免投资计划书,更下修权利金等,其行径夸张程度,亦不输京华城案,似亦属图利无疑。惟就算能找到市长主导整起案件之证据,但若得标者,尚未进行任何开发,如此的期待利益,能否符合有人因此获利之图利要件,势必有所争执。若最终难以确定,基于罪疑惟轻与罪刑法定,就会落入刑法所不罚的图利未遂之境地。

在柯文哲市长任内,一向标榜公开、透明,期能树立廉能政治之典范。只是如今所爆发的京华城、北士科案,即便不论未来,是否会遭刑事诉追,但从整个决策过程来看,不仅使公开、透明,完全破功,更让人联想,是否还有其他未爆弹。也因此,若柯市长自认清白,就应在不违反侦查不公开下,完完整整、清清楚楚的对外说明,以释各界之疑。(作者为真理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