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印尼特定钢铁产品案 WTO判台湾胜诉

行政院经贸谈判办公室昨表示,印尼为保护其国内钢铁产业,于103年7月22日起开始对特定镀铝锌钢铁产品采取为期三年的课税措施,后并公布延长该措施2年(106年10月至108年10月)。

我国原为印尼相关钢铁产品之第二大进口国,印尼前述课税措施后,造成我国出口至印尼的相关钢铁产品金额大幅衰退,由102年的5,085万美元,降为103年的1,132万美元,104年更降至16万美元,105年相关钢铁产品出口至印尼的金额已几乎为零,使我国丧失印尼相关钢铁产品之市场。

为替产业争取权益并维护海外市场商机,政府与中华民国全国工业总会、台湾钢铁工业同业公会、相关业者及国内外律师事务所合作,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对印尼提出控诉,要求印尼政府停止实施该课税措施。

行政院经贸谈判办公室指出,WTO上诉机构于15日正式发布本案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小组判决,认定印尼在采行本案课税措施时,仅针对部分会员(如台湾、越南、韩国、日本等30余国)的钢铁产品课征高额的额外关税,违反WTO最惠国待遇之规定(即须将WTO所有会员一视同仁),因此,印尼应取消或修正本案的课税措施。

行政院经贸谈判办公室进一步指出,基于本次胜诉判决,我国将密切透过WTO监督程序,确认印尼切实履行上述判决内容,以维护我国业者利益。

行政院经贸谈判办公室表示,本案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政府第三度以原告身分取得胜诉,捍卫我国业者合法的出口权益。近来各国采行贸易救济措施有增加趋势,政府将持续透过双边咨商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各种管道为业者争取出口商机与利益,对抗贸易保护主义,使我国业者可在公平、合理之环境与他国业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