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門口衝突遭黑幫持彈簧刀捅死 國民法官庭判凶嫌無期徒刑

桃园市一名余姓男子去年11月间与友人到中坜区KTV欢唱,在门口与另人起冲突,双方大混战,冲突中遭陈姓帮派成员持弹簧刀捅死;桃园地院自本月9日展开3天国民法官庭审理,今宣判被告陈男犯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0月;又犯杀人罪,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检警调查,犯案的陈男及其友人,与余姓死者及其谢姓友人互不相识,去年11月19日凌晨分别在中坜区凯悦 KTV不同包厢内消费。同日清晨6点10分许,陈男在凯悦KTV大门口前,误认谢姓友人以「冲三小(台语)」等语挑衅,先以右手挥击谢的头部,经谢以右拳反击,陈男取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谢的颈部、头部挥击数次,造成谢受有脸部及右侧后胸壁表浅损伤。

对此在旁的余男见到友人遭攻击,急忙上前阻止,将陈男推倒在地,陈男起身后手持同一把弹簧刀,往余男左侧下腹、左侧胸部,各别猛力刺击1下,余男因心脏左心室、心尖遭弹簧刀刺穿,胸腔内大量出血约1950毫升,当场死亡。

经桃园地院国民法官庭审理,认为陈男攻击谢姓友人部分,陈男就客观事实坦承不讳,经国民法官法庭调查现场监视录影等事证,认定被告并非以具高度可能致命的刺击方式攻击,此与谢受伤状况均为皮肤表浅伤势情状一致,认陈男攻击谢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77条第1项伤害罪。

至于攻击余姓死者部分,陈男就客观事实坦承不讳,但否认有杀人犯意。国民法官法庭调查卷内事证,依被告攻击的动作、部位、深度,确认被告刺击余男力道之猛,几近将弹簧刀的刀刃完全刺进余男腹腔、心脏位置,且该弹簧刀刀锋尖锐,刀刃带有部分锯齿,可使人体脏器受有严重伤害,具有高度死亡可能,认被告基于杀人犯意攻击余男,认被告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

国民法官法庭观察现场监视画面,依被告攻击余男后,丢弃弹簧刀,捡拾散落包包、拖鞋,再从容搭车离开,且无酒醉行为态样,认被告行为时并无因酒醉致其辨识能力或依辨识而行为能力显著降低,故不依刑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减轻其刑。

国民法官法庭审酌被告仍在前案贩毒刑期假释期间,仅因一句不确定的挑衅言语,恣意持刀伤害谢姓友人,更仅因余姓死者护友心切,即予刺杀,完全视他人生命为无物,天理难容。考量被告犯后否认杀人犯行、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表示无法原谅被告,认有将被告永久隔离于社会之必要,故就伤害谢姓友人部分量处有期徒刑10月;就杀害余姓死者部分量处无期徒刑。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桃园市一名余姓男子去年11月间与友人到中坜区KTV欢唱,在门口与另人起冲突,双方大混战,冲突中遭陈姓帮派成员持弹簧刀捅死。记者周嘉茹/翻摄

桃园市一名余姓男子去年11月间与友人到中坜区KTV欢唱,在门口与另人起冲突,双方大混战,冲突中遭陈姓帮派成员持弹簧刀捅死。记者周嘉茹/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