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0214陆船翻覆2死 海巡艇长、驾驶涉过失致死不起诉
▲0214陆籍快艇翻覆酿2死,船体外观。(图/记者林名扬翻摄,下同)
记者林名扬、黄资真/金门报导
今年2月14日一艘陆籍渔船因驶入金门水域捕鱼,遇到海巡拒检逃逸,期间2船相撞造成4名船员落海,酿成2人死亡。其中海巡巡防艇黄姓艇长、蔡姓驾驶被列为过失致死罪被告身分侦办,15日全案侦结,金门地检署认为2人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
回顾此案,今年2月14日下午1时许,海巡在金门东南方北碇岛附近海域接获通报,有1艘陆籍快艇自大陆地区水域驶入我国「禁止水域」。海巡队巡防艇(下称本案巡防艇)即命令陆籍快艇停船受检,快艇却加速逃逸后翻覆,快艇上4名陆籍男子经海巡队救起送医,其中2名于姓男子、来姓男子死亡。
检方考量巡防艇黄姓艇长为决策下令者、蔡姓驾驶为实际操船者,列为过失致死罪被告,其余2名队员对船舶航行不具实际影响力,故未列为被告。检察官会同法医对2具遗体相验后,确认2人皆是生前落水后溺水死亡,家属对死因无意见。
检方调查,快艇、巡防舰在追缉期间虽确实发生接触及擦撞,然经检视快艇外观,可见船身虽有些许刮擦痕、左舷后侧栏杆往船身内侧弯曲、左舷及栏杆有数处小型破损,但未见船体有严重变形或大面积之损坏且巡防艇亦仅有些微撞击痕迹,未见船体严重变形或明显破损,既然2船船身均未严重受损,显见巡防艇无故意冲撞行为,被告2人实施强制力并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检方认为,快艇翻覆有3大可能原因,第一是「本案快艇不具适航性」,生还王姓渔民供称,他们乘坐的快艇是「黑船」,不能报关、不能请牌下水等,经鉴定后专家委员亦指出,「经检视大陆无船名快艇舺板上舱口、人孔,无水密之装备,倾斜时船舱容易浸水,加速『不稳定平衡』而翻覆」,显然不具适航性
第二,「本案陆籍快艇之驾驶未具备适当航行知识及经验」,据王姓渔民表示,于姓船长在今年1月取得快艇,在这之前于男不会开船、没有开过船,也没有驾驶船舶的执照,从买船到事发当天,开船出海经验不到10次。
第三,「本案陆籍快艇之危险驾驶行为」,巡防队员供称,当时快艇突然右满舵,大角度地右转,两船才会发生碰撞,经调取案发时金门县港务处雷达航迹影像图、海巡署雷达航迹影像图,亦确认快艇确实有大角度右转弯。
此外,巡防艇在快艇降速至两船碰撞之间仅有6秒反应,在6秒内要求巡防艇执行操舵、倒伡之操船动作有事实困难,碰撞应无可避免,则本案自难归责于被告2人。
综上所述,黄、蔡依海巡署相关执法规范实施强制力并未逾越必要程度,且不能确认「两船碰撞」是否即为本案陆籍快艇翻覆之原因,故并无充分证据可证明快艇翻覆系出于2人过失,故本署检察官依法为不起诉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