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4事件侦结 2海巡人员不起诉

「0214大陆渔船翻覆案」酿2死,金门地检署15日侦结,检方认定当时驾驶我方巡防艇的黄姓艇长与蔡姓驾驶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本报资料照片)

「0214陆船翻覆事件」历经6个月,金门地检署15日侦查终结,金检16日表示,依侦查所得证据,检方认定海巡队巡防艇黄姓艇长与蔡姓驾驶所犯过失致死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大陆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则表示不能接受,要求应如实公布事实真相,严厉惩处责任人,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海委会表示「金门0214事件」历经6个月的侦查,承办检察官客观调查相关事证,确认海巡并无违法行事。对于海巡人员依法行政,坚守岗位维护国人权益,吁请各界持续给予支持鼓励。

海委会也对陆方日前释放胡姓钓客感到欣慰,乐见两岸持续堆叠善意,希望陆方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尽速释放澎湖籍「大进满 88」洪姓船长及渔船,恢复既有协同执法机制,合作维护海洋秩序,相互投入救生救难等工作,共创两岸人民的最大福祉。

金门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施家荣指出,今年2月14日下午1时许,海巡队接获通报并发现有1艘陆籍快艇,自大陆地区水域驶入「禁止水域」,海巡队巡防艇在金门东南方北碇岛附近海域命令陆籍快艇停船受检,但陆籍快艇却加速逃逸,于逃逸过程中尚未出「禁止水域」即翻覆,快艇上4名陆籍男子经海巡队救起送医,但来姓、于姓2名男子不幸溺水死亡。

施家荣表示,案发后巡防艇黄姓艇长及蔡姓驾驶被列为过失致死罪嫌疑人,是考量艇长为决策及下令者、驾驶为实际操船者。至于巡防艇上其余2名海巡队员则对船舶航行不具实际影响力,故未列为被告。

检方说明,依《海岸巡防法》,大陆船舶未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限制或禁止水域,海巡人员得迳行驱离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员或为必要的防卫处置;若有违法之虞,得命船舶停止航行,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并得紧追、登临。

检方表示,翻覆的大陆渔船「无船名」,明显违法,加上生还的2名陆籍渔民证称该渔船是「黑船」,不能报关、也不能下水;船长于今年1月始拿到该渔船,「出航经验不到10次」;另外渔船设计亦属于不安全船舶,因此认定翻覆可能出于渔船本身未具适航性。

检方调查也发现,陆籍渔船翻覆前出现大角度右转,加上在碰撞前6秒,渔船突然降速。检方指出,若海巡在6秒内反应应可避免碰撞,但6秒反应时间太短,难以因此归责;加上海巡依法登艇稽查,属依法实施,船舶于登艇过程发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许之风险」;另生还的2位渔民均证称未有「翻覆是出于碰撞」的情况,难以认定「2船碰撞」是翻覆原因,根据「罪证有疑,利于被告」证据法则,该案查无充分证据可认黄姓艇长与蔡姓驾驶2人有何过失,故依法予以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