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长照悲歌!桃园逆子勒杀母亲伴尸7小时自首 一审判决出炉
▲桃园市吴姓男子因不堪长期照顾母亲之压力,去年6月间失手将母亲勒毙伴尸7小时后向芦竹警方自首,图为案发现场。(图/热心人士提供)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桃园市芦竹区吴姓男子去年6月间失手勒毙母亲,伴尸7小时打电话向警方报案自首,桃园地检署调查时发现,吴男曾向市府社会局提出长照申请获准,但去年5月母亲因脊椎开刀出院接受治疗,吴男疑似饱受长期照顾母亲产生压力,才失手勒毙母亲;桃园地院合议庭今(1)日下午宣判,被告吴男因犯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杀人罪,处有期徒刑8年,并应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2年,还可上诉。
桃园地院判决指出,被告吴姓男子去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许,在桃园市芦竹区住处母亲房门前,突然情绪失控徒手向母亲颈部施压,导致母亲颈部受外力压迫而窒息死亡,吴于同日下午4时30分许,向芦竹警方自首报案。
桃园地院审理时,被告对犯罪事实均坦承不讳,检察官则提出各项事证,被告所为已构成刑法之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杀人罪嫌起诉,法官参考本案精神科医生鉴定意见,认被告行为时之精神状况符合重郁症之诊断标准,其知悉杀人系属不法、亦有刑责,惟行为时仍受忧郁症状影响,致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依刑法之规定予以减轻其刑。
法官审酌被告于侦查犯罪人员尚未察觉本案犯罪前,主动打电话向派出所警员自首而接受裁判,综观检察官及辩护人提出之各项事证,认定被告上开自首行为有助于本案犯罪事实之发现,亦有节省司法资源,依刑法之规定减轻其刑。
本案经国民法官法庭考量本案经以刑法减刑后,其刑度已大幅下降,衡酌被告案发时之身心状况与母亲平日生活互动情形,认无科以减刑后之最轻刑度,法官考量被告确实有付出相当心力照护母亲,因长期照护及母亲因病所产生之声音影响其睡眠,对其产生相当之精神压力,导致自身罹患重郁症。被告以徒手勒颈方式杀害母亲,其采取之手段虽未使用刀械等凶器,仍致使母亲于痛苦状态下死亡,法官衡量被告经济状况且无前科,被告犯后始终坦承犯行且获母亲家属等人之原谅。
法院合议庭今天下午5时许判决,被告吴男犯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杀人罪,处有期徒刑8年,应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2年,本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