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无病识感强制就医 36年婚充满恐惧!人夫最终放弃了

老婆无病识感强制就医,36年的婚姻让他充满恐惧,人夫最终放弃了,诉请离婚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女子小萱(均化名)在1988年结婚,但小萱精神状不稳,因无病识感未按时服药,家人需承受她的负面情绪,更多次伤人失控,反复强制就医,直到2016年因病况严重,入住疗养院至今,目前是躁症重度发作。阿国不满长期分居,夫妻有名无实,因而依法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特别代理人表示,阿国主张小萱已无从治愈,纯属单方臆测且武断。依据小萱病历显示,透过药物治疗,情绪及症状逐渐稳定,无自伤及暴力风险,可预期认知功能有机会稳定,且可返回社区居家生活。

特别代理人转述小萱的想法,双方共组和乐家庭已逾36年,且育有1子1女,她一直尽心尽力扮演好人妻、人母角色,虽偶有负面及忧郁情绪,但双方结婚时曾许下诺言:「不论顺境逆境,富有或贫穷,健康或疾病,都将白头到老,永不分离」。

没想到,在最需要另一半悉心照顾时,得到的不是嘘寒问暖、细心呵护,而是一纸「无情的请求离婚之家事起诉状」,实在令她感到心寒。她为了家庭付出不遗余力,阿国才得以有现在五子登科的美满家庭,现在认为她已无利用价值,千方百计想结束婚姻,因此她不同意离婚。

法官考量,小萱的病况经医院最新的评估,她是严重的病人且有伤人之虞,自2016年迄今近8年,期间短暂有过3次返家,但最长1次仅2个月,其余时间都在住院治疗,她与阿国已是实质长期分居,此与结婚之目的,在经营夫妻共同永久生活的本质有所违背。

法官审酌,小萱的精神病状迄今未能治愈,任何人若处于同一境况,均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应认符合民法第1052条第2项,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事由也非可归责于阿国。日前依宣判,阿国请求离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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