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一輩刻板印象車禍「撞殘不如撞死」 法界:缺德又無知

巨业客运施姓司机撞死东海林姓女大生。图/报系资料照

巨业客运施姓司机22日撞死东海林姓女大学生,被害家属质疑林女第一时间被辗断手臂并未死亡,施下车查看后又踩油门二次压过才丧命,引起外界讨论涉及赔偿金的「撞残不如撞死」一说,法界指出,故意撞死构成杀人重罪,同样会面临民事求偿,若仍执意为之既缺德又无知。

早年曾传出砂石车撞伤人,又怕后续伤者因残废要负担高额赔偿金,司机干脆直接辗死人的惊悚案例,因此「撞残不如撞死」一词成为老一辈人脑中的刻板印象,每每新闻中出现类似大车车祸事故,也引发网友议论。

随着时代变迁,公车业者为了增加用路安全、增加司机视野,同时也保全自身权益,车头、车尾均安装多个角度行车记录器,目的就是完整拍下行车过程,一但发生交通意外才能厘清全貌,加上街头巷尾监视器普及,若大车仍抱持「不如撞死」错误观念,轻易就会被拍下查办。

法界分析,会有撞残不如撞死的错误观念,多半来自于赔偿金额计算,因被撞残伤者会跟着伤势造成的劳动力减损、工作损失、抚养费,并用其年纪计算剩余余命,整起叠加的金额至少数百万元。

但难道撞死赔的就会比较低?法界说,撞死人除要负担医疗、丧葬费,法院民事庭还会审酌双方职业、收入、侵害程度去审酌应给付被害家属的精神抚慰金,若死者还有未成年子女、年迈父母,也会向其求偿扶养费,因此判赔金额未必较少。

法界更直言,撞残不如撞死已是相当陈旧的错误观念,现今监视器、行车记录器普及,任何大小车祸都容易被录下PO网,如真有驾驶想借由「不如撞死」去规避高额求偿,但其「故意」撞死人的行为,就已经构成杀人罪。

法界说,故意杀人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徒刑的重罪,而过失致死处5年以下徒刑,若双方和解有很高机率判缓刑,质疑难道驾驶会甘冒犯杀人重罪,还要遭求偿精神抚慰金的高额成本去故意撞死人?显然不合理。

台中市消防局第三大队教官蔡忠陵指出,无论大、小车与行人车祸,第一时间车主应打到P档或空档,再拉起手煞车后熄火,以确保取消所有动力来源让车子停止不动,同时打119求救。

蔡忠陵表示,时常处理类似车撞人意外,消防队员到场若见车子仍启动中,第一个动作也是先熄火拔钥匙,再使用等顶撑器材将车体上举,制造空间后将伤患从底下救出。

蔡忠陵说,车子压到人不建议自行乱动,因伤者可能有闭锁性骨折、颈椎伤势,若胡乱猛拉可能酿伤势更严重,应维持现状不动,立即通知消防队到场救援,除非是有火烧车情况,在维持生命第一优先,才由现场车主、民众先协助脱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