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可容積移轉、免租稅 立院初審通過

文资法修正,历史建筑、纪念建筑定着土地,原来可建筑的基准容积受到限制部分得为容积移转。本报资料照片

文资法修正以来,出现私有建筑遭国家指定为古迹后,所有人被剥夺宪法规定的权利等情形,大法官释宪会议要求文化部两年内改善,预计年底到期。文化部今天下午于立院教委会提出「文化资产保存法」第41条、第99条修正草案,依司法院释字第813号解释意旨及咨询会议建议,新增历史建筑、纪念建筑定着土地,原来可建筑的基准容积受到限制部分得为容积移转;而历史建筑、纪念建筑亦享有免征地价税及房屋税的租税优惠。立委讨论约一小时后初审通过。

一小时的讨论中,除了两条修正法条涉及宪法,立委无异议通过,也讨论价购、容积代金制度、要求县市政府所策定的开发计划或营建工程办理容积移入者,应有「一定比率」为文资建物可移出之容积,文资容积移转可以跨区都市计划等。

这些都是文资法的多年议题,文化部也曾提出修法,或与内政部、地方政府协商,但最后都不了了之。文化部长史哲表示,自己出身地方,了解这些问题都还需要时间协商,无法在这个会期完成。立委最后同意以附带决议的方式,要求文化部必须提出相关报告或修法草案。

司法院大法官于2021年12月24日作成释字第813号解释指出,文资法对于历史建筑土地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钱或其他适当方式给予「相当之补偿」,不符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意旨,文化部应自解释公布日起2年内,即今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资法。

文化部分别于去年4月25日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议、5月6日召开地方政府及有关机关讨论会议,会议结论认为释字第813号解释指出历史建筑登录,形成个人的特别牺牲,国家应予相当补偿。

文化部表示,依司法院释字第813号解释意旨及会议建议,提出「文化资产保存法」第41条、第99条修正草案,同时考量纪念建筑所受限制与历史建筑相同,亦于修正案一并纳入。

此次修正重点包含新增历史建筑、纪念建筑定着土地,原来可建筑的基准容积受到限制部分得为容积移转(第41条);以及历史建筑、纪念建筑亦享有免征地价税及房屋税的租税优惠(第99条)。修正后的文资法将保障历史建筑及纪念建筑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权人,得申请容积移转及享有免征地价税、房屋税优惠,期盼透过对所有权人的补偿,提升保存奖励诱因。